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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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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2012年8月22日,人社部、監察部令第18號發布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文件詳細規定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和行為不當所適用的處分種類、違法違紀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許可權和流程、處分的解除、複核、申訴等內容。由於部分地方和單位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6月21日,人社部又印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闡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撤銷工作職位、降低崗位等級、撤職處分、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以及處分后待遇和職級變動等問題。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罰原則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 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除。三、受處分的時限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24個月;撤職,24個月。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內容和對應的處分種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被依法處分的,不僅會影響自己的職業生涯和名譽,同時也會影響到個人的崗位等級和薪資待遇,更有甚於影響退休后的養老金水平。因此,《規定》和《意見》的相續提出,將會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為和思想起到較好的規範作用。(圖文、重慶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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