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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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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晚,郭敬明旗下籤約作家李楓發微博爆料曾遭郭敬明多次「性侵犯」,還稱郭敬明經常性騷擾簽約男作家。全文如下:隨後,郭敬明回應:「1.完全捏造2.已交由律師處理。」 李楓今日回應表示,自己的指控並非臨時起意而是經過深思熟慮。 李楓稱:「想保護其他不知情的人,我沒有任何不好的動機,這件事必須要做。」據李楓透露,目前郭敬明方面的律師尚未聯繫他。誰是誰非,一時難以捋清。但男性被性騷擾的現象,再次被推向了大眾面前。男性會被性侵嗎?提到性侵,很多人潛意識可能會覺得,只有女生才會遇到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很多男性在成長的過程中,也有過被性侵的經歷。但只是因為自己是男人,這些不堪回首的經歷,卻一直無法得到別人的理解。其實,這種「男性不會被性侵」或「男性必須是強勢的一方」的錯誤印象,反而推動了霸凌行為發生,讓站在權力制高點的一方更加有恃無恐。在美國,有一個攝影項目,名叫「堅不可摧」——Project Unbreakable。主要關注那些受到侵害的人。無論男女都可以自願上傳照片。照片中受害者手舉一張卡片,上邊寫著曾對他們施暴的人說過的話,或者他們自己的心裡感受。 在Grace Brown19歲的時候,閨蜜向她講述自己被性侵的經歷,她第一次覺得性侵離自己那麼近,而大部分的人都選擇保持沉默,帶著恥辱度過一生。於是她決定要發起這個項目。 「我們不能保持沉默,我們不能被邊緣化。我們要時刻提醒那些罪犯和那些輕視我們的人:我們堅不可摧!!」 她希望通過這個項目,讓曾在肉體和心靈受到傷害的沉默群體發聲,讓他們走出內心的陰影並引起社會的關注。 這個項目對於那些曾經受到傷害的人有著巨大的治癒作用,對人們認識暴力也起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你應該對我心存感恩,我已經給你發消息了。」「我的名字叫Justin。我在還是一個孩子的時候就被性侵了。他們告訴我這是我的錯。他們告訴我,我需要沉默。這不是我的錯,我不會再沉默下去了。」「沒有人會像我這樣愛你,你知道的對吧?這是你能得到的全部。」那一年我8歲「沒有人會愛你了,沒人會關心你的,你已經被毀了。」——施害者 「我只是教會你如何打手槍,就像我兄弟教我一樣。」那個老師,也是我家人的朋友。 「你告訴你的父母你是個強姦犯了么???」「來吧,沒人知道的。」在學校宿舍的衛生間,我上大學的第6夜。知道嗎?現在全大學都知道了。「你只要告訴別人,你就上不了學了!」我11歲,助教對我這麼說。於是,我一直保持沉默,直到31歲才說出真相,這令我感到恥辱、自責。那年我6歲。「如果你想要買糖的錢,那麼你就得讓我這麼做。」「我總是想要這麼做。」—我的父親。當我告訴我母親的時候,她卻告訴我:「他是你爸爸,是可以這樣的。」就這樣持續了5年。直到最後我認為自己是同性戀。我並不喜歡這個性取向,特別是在一個阿拉伯國家。男生比女生更容易受害2005年,廣東疾控與預防中心做了一份報告,抽樣調查了10-20歲的省內青少年,結果發現不論學歷,每100個男生中,就有2到3個有被迫發生過的性行為,是女生的2.2-2.3倍。 2012年,香港護苗基金調查過超過5000位學生,結果發生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比例比女童還要高17%,男生比女生更容易受害!男生比女生更容易受侵害,是因為他們受到侵害后比女生更加不敢出聲。我們這個社會,不管在男權時代還是女權時代,對男生從來都有更高的要求: 在公車上,男生不讓座,馬上有人說:你一個大老爺們讓下老人不行嗎? 遇到突發事件,男生在一旁不幫手,馬上有人說:你們這些男人上啊,還配不配當男人啊! 男子漢氣概、大丈夫顏面……從來都和「賢惠」、「賢良淑德」這些詞捆綁住女性一樣,捆綁住男性,而被女性侵害則會得了便宜還賣乖: 曾經常州一位30歲的女教師,猥褻了自己班上還不到14歲的男生,被判刑三年。這件事在微博上的評價,畫風居然是這樣的: 「怎麼我感覺這學生賺大了。」 「好希望能遇到這樣的女教師。」 …… 緊隨其後的都是網友回憶自己青春時期以自己的女教師作為幻想對象,並感嘆被性侵的男生恰恰被滿足了身體慾望,是福不是禍。 如果被男性侵害?那就更加難以啟齒了。有父母甚至直接對孩子說:「你需要忘記這些,讓自己變得更加陽剛堅強。」男性被性侵無罪?只是不算強姦根據調查發現,有很多男性被性侵之後,大多數處理結果是「無法治罪,賠錢了事,甚至沒有賠償」。有很多人甚至認為,男性被性侵不算犯罪。 據《刑法》規定,所謂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所以,按照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規,強姦罪的受害對象限定為婦女和幼女,暫時沒有將男性列為「被保護」對象。 儘管男性暫時不能作為強姦案的受害者出現,但這並不意味著施害者就能逃脫法律制裁。 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實施,該罪侵犯對象的範圍發生變化。 《刑九》將刑法第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新《刑法》規定猥褻罪受害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猥褻犯罪的對象已經不再限於婦女,對於性侵男性的,適用猥褻犯罪予以懲治。所以,當男子遭到了對方強制猥褻時,法律也能為他們伸張正義。 2011年,42歲男子「強姦」18歲男同事並導致受害人輕傷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報》報道稱,這被認為是內地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其他國家男性遭性侵了咋辦?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國家開始在性權利上平等保護男性和女性。從世界範圍內的立法進程來看,各國越來越傾向於將男性作為強姦對象,給予刑法上的保護。不久之前,英國也發生過類似的事。 一位大學女生在酒吧打工,她通過同事認識了一名14歲男孩。5月的一天,這個女生和男孩發生了性關係,隨後男孩的母親發現了此事並且向當地警方報案。 最後,這位女大學生被起訴,罪名之一,就是強姦兒童。 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對未成年人進行無性別差異的保護。英國的《性犯罪法令》明確規定,不論被害人同意與否,只要與兒童性交,便視為強姦,男童與女童並無差別。韓國在韓國,多年來,強姦罪主要是防範和懲治男性的,被判為強姦的男性會被判3年~50年的罪。2003年,韓國把強姦罪受害者從女性來擴展到人的範圍。在2015年,韓國法院判處一名女性為強姦罪,成為韓國第一例女性強姦罪。 美國美國聯邦司法系統在2012年1月對「強姦」的定義做出了擴大解釋。把對男性的性侵犯也視為強姦的一種。FBI從2012年起開始統計強姦案中男性受害人的數量。 英國早在1975年,英國就做出了第一例女性對男性的性侵犯的有罪判決。一名女性用鐵鏈把一名男性捆綁起來,強行發生了關係。最終她被判決12個月有期徒刑。男性對男性的性侵犯入罪則晚的多,直到1995年才有第一例男性對男性的性侵犯被判決有罪。 德國德國在1975年刑法就規定強姦案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在1998年刑法中對這條做出了修訂。 法國《法國刑法典》明確,「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者趁人不備,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無論其為何性質,均為強姦罪。強姦罪處15年徒刑。」 此外,義大利、俄羅斯、日本等國法律也均已經給予男性和女性平等的保護。人與人的強弱關係,本來就不取決於性別。男性也會受侵害,男性也需要被關愛。到底是什麼讓我們覺得男性不會被侵害?到底是什麼讓我們覺得性侵可恥?到底是什麼讓我們選擇沉默?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益起互動保護男性性安全,我們能做些什麼?-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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