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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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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已經實行,但是其中只規定了哪些部位需要做防煙與排煙。具體怎麼實施,並沒有規定,導致很多人不知道該怎麼做。針對此情況,公安部發了《關於執行新版消防技術規範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通知附后),通知規定。鑒於新制定的《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範》尚未批准發布,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與審核按照以下規定窒息感: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執行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其他具體系統設計仍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5版) 有關規定。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執行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相應條文如下:8.5防煙和排煙設施8.5.1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廠房、倉庫和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1前室或合用前室採用敞開的陽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1丙類廠房內建築面積大於3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2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丁類生產車間;3佔地面積大於1000m2的丙類倉庫;4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40m的疏散走道。8.5.3民用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2中庭;3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4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5建築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防排煙其他具體系統設計其他具體系統設計仍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版)的有關規定,條文如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9.1.4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並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9.1.5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排煙管道應採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9.1.6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1採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於20.0m/s;2採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於15.0m/s。9.2自然排煙9.2.1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1按本規範第9.1.3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2除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廠房(倉庫)外,按第9.1.2條規定應設置防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9.2.2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不應小於2.0m2;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m2;2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於2.0m2;3中庭、劇場舞台,不應小於該中庭、劇場舞台樓地面面積的5%;4其它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築面積的2%~5%。9.2.3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採用敞開的陽台、凹廊進行防煙,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範第9.2.2條規定的可開啟外窗時,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9.2.4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牆上方或屋頂上,並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9.3機械防煙9.3.1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2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3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9.3.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定不一致時,應採用較大值。9.3.3防煙樓梯間內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余壓值應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應為25~30Pa。9.3.4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9.3.5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置1個。防煙樓梯間的加壓送風口宜每隔2~3層設置1個。9.3.6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中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0m/s。9.3.7高層廠房(倉庫)的機械防煙系統的其它設計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的有關規定執行。9.4機械排煙9.4.1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9.4.2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小於等於6.0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m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宜採用隔牆、頂棚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9.4.3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2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置在管井內;3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15931的有關規定。9.4.4在地下建築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9.4.5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於表9.4.5的規定。9.4.6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2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3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1.00m;4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和建築面積大於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6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0m/s。9.4.7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於3.0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於10.0m。9.4.8排煙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滿足排煙系統最不利環路的要求。其排煙量應考慮10%~20%的漏風量;2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3排煙風機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4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9.4.9當排煙風機及系統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排煙風機和用於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版)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8.1一般規定8.1.1高層建築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8.1.2高層建築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8.1.4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採取防火、防煙措施。8.1.5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8.1.5.1採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於20m/s。8.1.5.2採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於15m/s。8.1.5.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於7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8.2自然排煙8.2.1除建築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築外,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採用自然排煙方式。8.2.2採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8.2.2.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2.00m2,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0m2。8.2.2.2靠外牆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於2.00m2。8.2.2.3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走道面積的2%。8.2.2.4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8.2.2.5凈空高度小於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中庭地面積的5%。8.2.3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台、凹廊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防煙設施。8.2.4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並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8.3機械防煙8.3.1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8.3.1.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採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8.3.1.3封閉避難層(間)。8.3.2高層建築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算確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規定確定。當計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時,應按兩者中較大值確定。8.3.3層數超過三十二層的高層建築,其送風系統及送風量應分段設計。8.3.4剪刀樓梯間可合用一個風道,其風量應按二個樓梯間風量計算,送風口應分別設置。8.3.5封閉避難層(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30m3/h計算。8.3.6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送風系統,當必須共用一個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8.3.7機械加壓送風機的全壓,除計算最不利環管道壓頭損失外,尚應有餘壓。其餘壓值應符合下列要求:8.3.7.1防煙樓梯間為40Pa至50Pa。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封閉避難層(間)為25Pa至30Pa。8.3.8樓梯間宜每隔二至三層設一個加壓送風口;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一個。8.3.9機械加壓送風機可採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風機位置應根據供電條件、風量分配均衡、新風入口不受火、煙威脅等因素確定。8.4機械排煙8.4.1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8.4.1.1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8.4.1.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8.4.1.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8.4.2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8.4.2.1擔負一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於6.00m的不划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面積不小於60m3/h計算(單颱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7200m3/h)。8.4.2.2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120m3/h計算。8.4.2.3中庭體積小於或等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102000m3/h。8.4.3帶裙房的高層建築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局部正壓送風系統,正壓值應符合8.3.7條的規定。8.4.4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1.00m。排煙口平時關閉,並應設置有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8.4.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8.4.6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豎向設置;房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按防煙分區設置。8.4.7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採用排煙軸流風機,並應在其機房入口處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8.4.8機械排煙系統中,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8.4.9排煙管道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其隔熱層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並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8.4.10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若合用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並應符合排煙系統要求。8.4.11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8.4.12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道進行計算,其排煙量應增加漏風係數。8.5 通風和空氣調節8.5.1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採用相應的防爆型通風設備;當送風機設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乾管上設有止回閥時,可採用普通型通風設備,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8.5.2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橫嚮應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五層,當排風管道設有防止迴流設施且各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進風和排風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風管應設在管井內。8.5.3 下列情況之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道應設防火閥: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區處。8.5.3.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及重要的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8.5.3.3 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8.5.3.4 穿越變形縫處的兩側。8.5.4 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8.5.5 廚房、浴室、廁所等的垂直排風管道,應採取防止迴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8.5.6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等,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但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採用難燃燒材料製作。8.5.7 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為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穿過防火牆和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00m範圍內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及其粘結劑。8.5.8 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風機應與電加熱器聯鎖。電加熱器前後各800mm範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須採用不燃保溫材料。附:關於執行新版消防技術規範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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