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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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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 李宇嘉近日,第一部規範住房租賃的法規,《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這標誌著住房進入租賃時代。據統計,目前約1.6億人在城鎮租房居住,占城鎮常住人口的21%,未來還將新增2億人進入租房市場。《條例》發布既是形勢倒逼,也恰逢其時。《條例》近一半篇幅放在保障承租人權利上,當然也維護出租人權益,激勵供應端,確保租賃責權利平衡。同時,也規定政府將監管重點從新房轉向存量房,如信息披露、秩序規範、租金管理等。立法只是第一步,基礎秩序的構建亟待展開。發達國家(地區)長期租賃人口佔比50%左右、租賃關係穩定,租賃秩序規範,值得我們借鑒。德國以居民偏好租房、秩序井然、低租金稱著於世。目前,德國住房自有率僅43%,租賃佔57%的份額。首先,住房供應上租賃優先。德國新建房屋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讓給政府出租,或按管制租金出租,過了限期才能按市場租金出租。因此,德國租賃房源充足。「二戰」以來,德國共建設1000多萬套社會住房,可供3000萬人居住,多數為租賃住房,而德國人口僅8100萬。其次,機構租賃起到「壓艙石」的作用。中低收入者租賃需求更大,租賃是公共產品。2011年,德國1860萬套租賃房中,政府公租房(450萬套)佔24%,私人機構房(410萬套)佔22%。再次,採取近乎苛刻的租金管制。一戰時,德國就將租金管制寫進民法典,並設單章規定住房租賃。二戰後,面對住房短缺,德國每一個地區制定固定的房租價格表,禁止提高房屋租金。上世紀60年代后,房屋短缺局面緩解,缺房率3%以下城市取消房租限制。歐債危機后,發達經濟體量化寬鬆,樓價上漲史無前例。2012年12月,德國議會通過更嚴格的漲租限制,各州主要地區房租3年內漲幅不得超過15%,房主不得將租金提高至平均水平的10%以上。最後,德國租賃權益保障也很細緻,如建立安全與健康標準評估體系,確保「可居性」;中介費和房屋修繕費等全部由房主承擔;租房和買房享有等同的公共權益,只要居民合法納稅,就可享有本地公共服務。日本與一樣,受儒家文化熏陶,崇尚置業才能安定,人多地少,但住房問題並不突出,這與二戰後開啟的租賃房屋建設「三支箭」密切相關。1951年,日本發布了《公營住宅法》,由中央向地方補助,修建出租住房,覆蓋地區月收入倒數25%的家庭。凡符合住房困難或收入限制的人均可申請,租金為同區域商品房租金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截至2003年,公營住宅共建設218萬套。1955年,日本頒布《住宅公團法》,國家出資75%、地方出資25%設立公團,在住房嚴重不足的大城市興建公寓。上世紀60年代城市化高速推進期,公團實施了兩個「5年計劃」,共建設了63.4萬套住房,70%為出租住房。租賃房屋的最後一支箭是非營利機構住房。為穩定雇傭關係,上世紀60-70年代,很多企業開始擁有社宅和宿舍。據2007年調查,提供補貼或租金的企業佔48.4%、提供社宅和宿舍的佔35%。1945-1977年,日本共新建2854萬套住宅,公營、公團、非盈利企業佔40%。自1934年《國民住宅法》出台,美國就強調租賃公平、可負擔的原則。首先,租賃房源穩定可靠。2015年,全國120萬戶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公寓。租賃房源中,71%來源於個人並交於專業租賃機構管理,20%來源於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其次,住房法規定,業主不得以承租者種族、性別等而歧視,房主提供適合居住的設備,接受政府監督。只要身份合法,租房與購房在子女入學、社會福利等方面無差異。再次,規範租賃管理,租賃機構、房源、補貼標準及聯繫方式全部公開。最後,聯邦住房與城市發展部每年對530個大城市、2045個縣房價進行評估,發布租金參考價。香港租賃市場的特點是中介服務和監管明晰。一方面,中介服務在前端信息匹配,供需匹配成功后,中介對物業查冊,核對房屋基本信息;另一方面,簽約過程中中介給業主、租客提供信用保證,如為租客出具《出租資料表》,對按揭、用途、出租限制等作背書。1997年,香港發布《地產代理條例》,規定地產中介從業資格、權利和義務。2004年,香港發布《業主與租客條例》,確保租賃雙方責權利平衡,如租客未在規定期限后15天交租,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業主有權收回房屋;2個月不交租,業主有權拍賣屋內物品;租期超過3年,須以契據訂立租約,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此後業主售房,須徵得租客同意。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發展租賃市場,一是要將租賃作為政府供給公共服務的內容,加強公共財政建設,將新移民、新就業大學生租房需求視為公共產品,甚至是保障的一部分,納入公共財政。這樣,才能為增加租賃供應、打造低租金環境、加強中介監管,讓租房享有同等公共服務創造環境;二是壯大政府公租,穩定租賃關係和市場秩序。目前,公租房佔比太低,90%的可出租房屋來自私人住宅;三是發展機構租賃。機構租賃是長期經營,非「一鎚子買賣」,機構租賃多了,秩序就規範了。機構租賃滯後有兩大原因,公租房供應少,帶頭作用不足,地價和財務成本高,相比開發和銷售,租賃收益的吸引力並不大;四是加強市場秩序建設。目前,政府管理重點在新房,存量房特別是租賃房一直是空白。整體來看,租賃權益保障、租賃服務標準、投訴處理、政府職責等方面的秩序還亟待規範,要以落實條例對於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機構、地方政府等責權利,作為市場秩序建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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