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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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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交物業費的時間~在物業費這個問題上我們經常能聽到有人不交物業費現在突然冒出來這麼一個消息說小區物業竟然還欠咱們錢!究竟是怎麼回事?大家仔細看看你們小區的電梯是不是都是這樣的▼這樣的▼還有這樣的▼不用小編說大伙兒也應該都明白了咱們的電梯裡面到處都是廣告不止是電梯小區裡面也有很多顯眼的廣告牌比如攔車桿上、車庫出入口處…小編很想問問物業這些廣告投放都經過我們業主同意了嗎?什麼?這也要經過大傢伙兒同意?那是當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仔細想過這些廣告的收入都去哪了嗎?大家對小區內廣告的態度基本都是「每天都看到呀,已經習以為常了。」「我還要靠上面廣告去參加商場促銷活動。」「沒想過這筆收入誰拿走了。」但是!這筆錢應該歸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電梯等小區的公共設施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在電梯間經營廣告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而不是由物業服務公司來支配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人因為廣告收益而產生糾紛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2012年10月23日,瀋陽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稱,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園區內公共區域廣告費私自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起訴至法院。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複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物業公司返還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園區公共區域廣告費收入266100元。對收益進行監督和決定使用途徑作為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並且要單獨列賬比如小區公共設施、綠化養護的費用業主大會商討決定小區的廣告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收益的用途應該由業主大會討論后決定物業公司只能將資金用在業主大會允許的方面而不得做它用物業公司在沒有徵得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廣告收益資金是違規的公示小區物業對於這部分收益應該向業主公布並說明該筆款項將作何用即便是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綠化養護的花費也應該將明細賬進行公示無論是作哪方面的用途所應該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保證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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