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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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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情因袁某在其註冊的新浪微博藍V賬號「EC 品牌觀察」上登載博文,直指黃曉明「吃喝嫖賭」、「欠下了3.5個億,帶著他的baby跑了」,並稱黃曉明是「王八蛋老闆」,黃曉明起訴新浪微博的運營主體微夢創科公司及袁某侵犯其名譽權。12月20日,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判決認定袁某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袁某向黃曉明賠禮道歉,並賠償黃曉明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31524元。法院經審理查明黃曉明系知名青年演員。微夢創科公司系新浪「微博平台」的備案主辦單位。袁某為新浪微博中昵稱為「EC 品牌觀察」的藍V認證實際用戶, 冬粉人數為232689人,冬粉總訂閱人數116051人,「EC品牌觀察」在微博中介紹其為「品牌研究自媒體微博」,行業類別為「機構自媒體IT互聯網」。2016年4月7日20時31分,袁某在「EC 品牌觀察」微博中發表了如下微博內容:「上海最牛逼的,東虹橋跑路了!王八蛋老闆黃曉明吃喝嫖賭,欠下了3.5個億,帶著他的baby跑了。我們沒有辦法,曉明你王八蛋,你不是人,我們辛辛苦苦給你投了大半年,你不還錢!你還我血汗錢,還我血汗錢!明星真的是為了錢什麼事情都能做,完全不為老百姓著想,出了事情就沉默!@網頁鏈接」 該微博文字內容下方上傳了五幅文字截圖圖片(其中第一幅截圖內容與第四幅截圖內容相同),該圖片內容為網友的跟帖評論內容。該微博中並未使用「轉發」模式,亦未以其他方式表明該微博系轉載及標明轉載來源出處。在前述跟帖評論中,有部分網友相信了涉案微博內容,例如「黃曉明,你是東虹橋的投資合伙人啊,你咋就這麼不負責任呢?幾千塊錢都要騙我的,讓他們趕緊還錢啊!」也有少數網友不相信涉案微博內容,例如,「這點智商也敢叫品牌觀察,黃曉明是明星,形象就是品牌,會為了這點錢毀自己?一群智商告負的也敢玩理財,還是存餘額寶吧!」該條微博截至2016年4月11日13時已轉發178次,評論56次,點贊41次,該條微博在最終刪除前的閱讀數為138 568次。該條微博所涉及的內容其後被騰訊財經、21財經搜索、互聯網行業、三分精選視頻匯、方得部落、天天基金網、跨界海陸空房車戶外聯盟、互聯網金融聚焦、票金所、財金閱讀、上海范等微信公眾號轉載傳播。2016年4月8日,上海東虹橋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發布《聲明》澄清黃曉明除與該公司為「貸你圓夢」項目共同宣傳外,與該公司不存在任何投資關係。同日,北京泰耀文化工作室(黃曉明工作室)也發布了同樣的聲明。2016年4月8日20時14分,袁某在「EC 品牌觀察」微博中發表了如下微博內容:「黃曉明通過工作室回應所涉『東虹橋金融在線』兌付危機:除『貸你圓夢』項目外,黃曉明與『東虹橋』或其關聯公司無任何投資或合夥關係,不背兌付危機黑鍋。據官網介紹,『貸你圓夢』項目是向社會徵集創業計劃提供免息貸款,黃曉明參與了廣告拍攝,並與東虹橋共同出資設立夢想基金。」該微博後面設置了一條內容為「代言理財公司涉兌付危機?黃曉明發聲明:這個」的鏈接,並在前述文字微博下方上傳了《關於黃曉明先生與東虹橋金融在線的相關聲明》的圖片。該條微博截至2016年4月11日13時已轉發27次,評論6次,點贊14次。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黃曉明系知名青年演員,在社會上獲得了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名譽,其本人有權維護這一良好形象和名譽。袁某負責的「EC品牌觀察」作為以「品牌研究自媒體微博」定位、擁有二十多萬冬粉及十多萬微博訂閱冬粉的藍V認證網路用戶,屬於具有較大網路社區影響力的業內影響力微博,這從其後多家網站媒體直接引用「EC品牌觀察」發布涉案微博內容進行傳播的情況可以印證,故袁某即使在再傳播過程中亦應當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及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其次,袁某在涉案微博中傳播的內容,既包括黃曉明具有「吃喝嫖賭」不端行為及「欠巨款潛逃」惡劣行為的事實性陳述,也包括使用「王八蛋老闆」指稱黃曉明,並公然辱罵黃曉明「你王八蛋」這樣的侮辱及謾罵用語,該內容本身具有顯而易見的誹謗意義和侮辱意義,一旦公開傳播足以使社會對黃曉明做出道德品格及公眾形象的負面評價,使黃曉明的社會評價嚴重降低,故袁某應當更為謹慎地傳播。然而,袁某通過其「EC品牌觀察」微博,向該微博平台可及的傳播範圍,以書面形式向不特定第三人公開傳播有關黃曉明的前述涉案內容,卻並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傳播消息的事實依據,且袁某也當庭表示未對前述傳播內容進行核實。再則,根據袁某向法院提交的在案證據顯示,雖然在袁某傳播涉案微博內容之前,已經有其他網路社區、微博用戶及其他網路用戶在公開傳播及評論相關內容,但是這些言論傳播平台及自媒體相對比較分散且傳播範圍相對有限、影響力相對較小,而袁某將分別來自不同網路社區及微博自媒體的消息內容及評論截圖,進行了微博文字與微博圖片的重新拼接組合併在涉案微博平台上進行再傳播,該條微博在最終刪除前的閱讀數為138 568次,其後還被騰訊財經等多家微信公眾號轉載傳播。由此可見,袁某不但沒有對沒有事實依據及公然侮辱他人的傳播內容盡到較高注意義務,還進一步將原本分散的有關信息素材進行了集中傳播,將原本傳播範圍及影響力相對較小的傳播內容,通過其具有較大傳播範圍及影響力的涉案微博進行了加大力度傳播。因此,袁某的涉案微博言論傳播行為具有明顯的過錯,構成通過誹謗、侮辱等方式侵害黃曉明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後,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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