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燃燒按其發生瞬間的特點不同,分為閃燃、著火、自燃、爆炸四種類型,我們來分別學習這四種燃燒類型: 一、閃燃。 (一)閃燃的含義。 在液體表面上能產生足夠的可燃蒸氣,遇火能產生一閃即滅的燃燒現象稱為閃燃在一定溫度條件下,液態可燃物表面會產生可燃蒸氣,這些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一定濃度的可燃性氣體,當其濃度不足以維持持續燃燒時,遇火源能產生一閃即滅的火苗或火光,形成一種瞬間燃燒現象。 可燃液體之所以會發生一閃即滅的閃燃現象,是因為液體在閃燃溫度下蒸發速度較慢,所蒸發出來的蒸氣僅能維持短時間的燃燒,而來不及提供足夠的蒸氣補充維持穩定的燃燒,故閃燃一下就熄滅了。 閃燃往往是可燃液體發生著火的先兆。從消防角度來說,閃燃就是危險的警告。 (二)物質的閃點。 1、閃點的含義。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表面能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稱為閃點,以「℃」表示。閃點是評定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的重要參數。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就越大;反之,則越小。 2、閃點在消防上的應用。 (1)根據閃點,將能燃燒的液體分為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 (2)根據閃點,將液體生產、加工、儲存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閃點<28℃的液體)、乙(閃點≥28℃,但<60℃的液體)、丙(閃點≥60℃的液體)三個類別,以便根據其火災危險性的大小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如圖所示,表2-1顯示的是部分易燃和可燃液體的閃點。二、著火。 (一)著火的含義。 可燃物質在空氣中與火源接觸,達到某一溫度時,開始產生有火焰的燃燒,並在火源移去后仍能持續並不斷擴大的燃燒現象,稱為著火。 (二)物質的燃點。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應用外部熱源使物質表面起火併持續燃燒一定時間所需的最低溫度,稱為燃點或著火點,以「℃」表示。表2-2列出了部分可燃物質的燃點。根據可燃物的燃點高低,可以衡量其火災危險程度。物質的燃點越低,則越容易著火,火災危險性也就越大。 一切可燃液體的燃點都高於閃點。 燃點對於可燃固體和閃點較高的可燃液體,具有實際意義。控制可燃物質的溫度在其燃點以下,就可以防止火災的發生;用水冷卻滅火,其原理就是將著火物質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 三、自燃。 (一)自燃的含義。 可燃物質在沒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熱或自身發熱並蓄熱所產生的自然燃燒,稱為自燃。 即可燃物質在無外界引火源條件下,由於其自身所發生的物理、化學或生物變化而產生熱量並積蓄,使溫度不斷上升,自行燃燒起來的現象。由於熱的來源不同,物質自燃可分為受熱自燃和本身自燃兩類。自燃現象引發火災在自然界並不少見,如有些含硫、磷成分高的煤炭遇水常常發生氧化反應釋放熱量,如果煤層堆積過厚積熱不散,就容易發生自燃火災;工廠的油抹布堆積由於氧化發熱並蓄熱也會發生自燃引發火災。 (二)物質的自燃點。 在規定的條件下,可燃物質產生自燃的最低溫度,稱為自燃點。在這一溫度時,物質與空氣(氧)接觸,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發生燃燒。自燃點是衡量可燃物質受熱升溫形成自燃危險性的依據。可燃物的自燃點越低,發生自燃的危險性就越大。 四、爆炸。 (一)爆炸的含義。 由於物質急劇氧化或分解反應產生溫度、壓力增加或兩者同時增加的現象,稱為爆炸。 從廣義上說,爆炸是物質從一種狀態迅速轉變成另一狀態,並在瞬間放出大量能量,同時產生聲響的現象。在發生爆炸時,勢能(化學能或機械能)突然轉變為動能,有高壓氣體生成或者釋放出高壓氣體,這些高壓氣體隨之做機械功,如移動、改變或拋射周圍的物體。 一旦發生爆炸,將會對鄰近的物體產生極大的破壞作用,這是由於構成爆炸體系的高壓氣體作用到周圍物體上,使物體受力不平衡,從而遭到破壞。 (二)爆炸的分類。按爆炸過程的性質不同,通常將爆炸分為物理爆炸、化學爆炸和核爆炸三種類型。 1、物理爆炸。 物理爆炸是指裝在容器內的液體或氣體,由於物理變化(溫度、體積和壓力等因素)引起體積迅速膨脹,導致容器壓力急劇增加,由於超壓或應力變化使容器發生爆炸,且在爆炸前後物質的性質及化學成分均不改變的現象。 如蒸汽鍋爐、液化氣鋼瓶等爆炸,均屬物理爆炸。物理爆炸本身雖沒有進行燃燒反應,但它產生的衝擊力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火災。 2、化學爆炸。 化學爆炸是指由於物質本身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大量氣體並使溫度、壓力增加或兩者同時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現象。 如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而引起的爆炸,炸藥的爆炸等都屬於化學爆炸。 化學爆炸的主要特點是:反應速度快,爆炸時放出大量的熱能,產生大量氣體和很大的壓力,併發出巨大的響聲。 化學爆炸能夠直接造成火災,具有很大的破壞性,是消防工作中預防的重點。 3、核爆炸。核爆炸是指由於原子核裂變或聚變反應,釋放出核能所形成的爆炸。如原子彈、氫彈、中子彈的爆炸就屬核爆炸。 (三)爆炸極限。 1、爆炸濃度極限。 爆炸濃度極限(簡稱爆炸極限)是指可燃的氣體、蒸氣或粉塵與空氣混合后,遇火會產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濃度。氣體、蒸氣的爆炸極限,通常以體積百分比表示;其中遇火會產生爆炸的最低濃度,稱為爆炸下限;遇火會產生爆炸的最高濃度,稱為爆炸上限。爆炸極限是評定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爆炸危險性大小的主要依據。爆炸上、下限值之間的範圍越大,爆炸下限越低、爆炸上限越高,爆炸危險性就越大。 混合物的濃度低於下限或高於上限時,既不能發生爆炸也不能發生燃燒。 2、爆炸溫度極限。 爆炸溫度極限是指可燃液體受熱蒸發出的蒸氣濃度等於爆炸濃度極限時的溫度範圍。 爆炸溫度極限也有下限、上限之分。液體在該溫度下蒸發出等於爆炸濃度下限的蒸氣濃度,此時的溫度稱為爆炸溫度下限(液體的爆炸溫度下限就是液體的閃點);液體在該溫度下蒸發出等於爆炸濃度上限的蒸氣濃度,此時的溫度稱為爆炸溫度上限。爆炸溫度上、下限值之間的範圍越大,爆炸危險性就越大。 例如乙醇的爆炸溫度下限是11℃,上限是℃。在11℃~40℃溫度範圍之內,乙醇蒸氣與空氣的混合物都有爆炸危險;乙醚的爆炸溫度極限是一45℃~13℃,顯然乙醚比乙醇的爆炸危險性大。通常所說的爆炸極限,如果沒有標明,就是指爆炸濃度極限。 表2-4常見液體爆炸濃度極限與爆炸溫度極限的比較
寫了
5860316篇文章,獲得
23313次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