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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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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力(微信ID:zhichanli)作者 | IvesDuran(本文版權為知產力所有,轉載請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關於第16482295號「打工春晚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2015年3月12日,河南龍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山文化公司)申請註冊第16482295號「打工春晚及圖」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8類有限電視播放、無線電傳播、電視播放等服務上。2016年2月19日,商標局作出決定,駁回龍山文化公司的商標申請。龍山文化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2016年8月11日,商評委作出駁回複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指情形,駁回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申請。龍山文化公司不服商評委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龍山文化公司訴稱,訴爭商標具有獨特的含義,商評委在審查過程中未注意到現實生活中「春晚」含義的變化;「打工春晚」一詞不存在社會不良影響,訴爭商標不應予以駁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文字「打工春晚」及蜜蜂圖形組成,其中文字「打工春晚」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認讀部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有可能對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被告適用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屬於法律適用不當。考慮到日常生活中,「春晚」通常被相關公眾理解為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的簡稱。「打工春晚」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8類「電視播放;信息傳送;新聞社;無線電廣播;光纖通訊;衛星傳送;數字文件傳送;電報通訊;有限電視播放;計算機終端通訊」服務上,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將「打工春晚」和「春晚」產生聯繫,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是需要進行判斷的問題,但鑒於駁回複審程序中被告並未就此問題進行審查,雙方當事人亦未就此問題發表意見,該院對此不予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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