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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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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內容提要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力量對比發生深刻變化,新興市場國家快速發展,國際影響力不斷增強。與此同時全球化深入發展,全球性挑戰增多,全球治理機制處於轉型之中。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進一步提升,被推到了全球治理的前台,主動參與全球治理成為的必然選擇。近年來全球治理成為國內學界探討的焦點問題。國內學者對有關全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舊機制」的轉型與改革,如聯合國、IMF、WTO等;新機制的創設和發展,如G20、BRICS等;參與全球治理的角色、路徑、規範理念與實踐等;全球治理的理念、挑戰、困境以及各議題領域的治理進展等。這些研究大多以「政府中心」為導向,而對非國家行為體包括NGO、市場力量尤其是跨國企業在參與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全球治理的參與主體有三類: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國家行為體。積极參与全球治理,跨國企業不能缺位,探討企業所扮演的角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的研究問題是:為什麼跨國企業要積极參与全球治理?如何參與?本文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從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參與中地位上升的現實、維護企業自身利益以及支撐政府對外戰略的作用來解答跨國企業積极參与全球治理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依據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權力表現的三個維度,即工具性權力、結構性權力以及話語性權力,試圖勾勒出跨國企業參與全球治理的路標。一、跨國企業積极參与全球治理的必要性 (一)跨國企業成為全球治理參與主體中越來越重要的行為體國際關係中對跨國公司的研究起始於上世紀70年代初,《國際組織》出版了「跨國關係與世界政治」的特刊。對跨國公司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不同理論派別觀點不同。自由主義和現代化理論認為,跨國公司整體上對經濟現代化具有積極作用,因為它們確保了基於自由貿易的世界經濟的開放以及輸出資本、專業知識和現代價值到欠發達國家。而批判政治經濟學則對一般性的跨國經濟關係和跨國公司在南北關係上的作用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代表性理論就是依附論,認為跨國公司榨取發展家的資源因而是造成不平等發展的罪魁禍首。現實主義認為,跨國公司與發展是沒有關聯的,因為民族國家政府在大部分發展領域中仍然處於掌控地位,即便是欠發達國家,同時它們也是美國對外政策和權力的工具。上世紀90年代,隨著全球化進程加速和國際關係研究中的「治理轉向」,開始把跨國公司等跨國行為體視作世界事務中的治理者。此時,跨國公司與全球治理才真正有了理論與實踐的聚合點。梳理跨國企業與全球治理的關係,有助於加深對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作用的認識,進而理解為什麼跨國企業要積极參与全球治理。第一,企業是全球治理各類機制治理的對象。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加強了跨國企業的經濟權力,提高了跨國企業對民族國家政府的議價能力。全球化給跨國企業賦權的同時也引發了很多風險和問題,如全球經濟、環境等一系列領域的治理難度加大和趨於複雜化。要求對跨國企業施加更嚴格的監管,承擔更大社會責任的呼聲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更為高漲。針對跨國公司的各類治理機制更趨多樣和嚴格,歷次G20領導人峰會公報非常清晰地體現了這一點。但是大多數公司都反對把它們置於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之中。因此,對它們的治理只能從國際軟法著手,最具代表性的是企業社會責任。具體而言,就是跨國公司對環境、發展和人權等全球規範的承諾。同時,越來越多的公司同意全球治理中某種形式的自願安排。例如,170個國家中超過9000家公司簽署了聯合國全球契約,大部分是跨國公司。但這種軟性治理形式往往缺乏有效性,且飽受爭議。第二,跨國企業在圍繞全球治理的規模和實踐的議程設置上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在不同領域裡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它們通過與國家達成合作協議,或者是作為私人規範行為體,不斷加強在政策領域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度,通過市場行為影響已有治理機制,或建立各種標準等新規範機制,以此反映它們的集體利益,並提供公共服務,塑造現存全球治理結構與進程。具體而言,跨國企業為尋求支持,它們能夠對公眾進行動員;進行科學、技術和政策分析;塑造、實施、監督、執行國家和國際承諾;改變機制和規範。例如,在制定《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過程中,跨國企業積极參与其若干決策進程和倡議,施加自身影響力,包括高級別小組、全球契約組織、可持續發展解決方案網路,以及開放式工作集團與高層政治論壇。第三,跨國企業所形成的市場網路本身就是一種全球治理機制。跨國企業由於其經營範圍的跨國性,進而不可避免地融入全球供應鏈網路中,這個供應鏈由跨國企業的網路夥伴、各類承包商以及不同參與者構成,這一網路正是全球主要經濟活動的場域。在這一網路中,儘管跨國企業有些時候要與全球治理的其他機制互動,但它們也可以作為單個權威,或與其他機制一起治理全球主要經濟發生的這個場域,因為它們也必須受制於企業經濟權力的跨國網路。因此,跨國企業與全球治理的其他機制類似,跨國企業在它們自己的國際結構中有重要的治理功能,這種治理方式也是全球治理的一種形式。據此,把全球治理與跨國企業的關係粗略地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把跨國企業當作全球治理的客體,各類全球治理機制對跨國企業施加影響與管理,是一種輸出關係。第二類把跨國企業視為能夠對全球治理機制施加重要影響力的行為體,與全球治理是一種輸入關係。第三類把跨國企業本身當作全球治理的一種具體機制。從中可以看出,人們對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的認識在不斷加深。首先,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與影響不僅僅是單純的輸入、輸出關係,而其本身就是一種全球治理機制的形式。其次,在全球問題領域與治理機制相互交叉的情況下,跨國企業的角色不僅只有經濟維度,而是在勞工、環境、氣候等多個議題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總之,跨國企業成為國際舞台上日趨活躍的行為體,對全球治理結構和進程的影響越來越大。在這種意義上,積极參与全球治理,跨國企業不能缺位。(二)維護企業自身利益的需要全球治理中涉及的四類規則與規範中,與企業最密切相關的一類就是國際經濟治理和行業標準領域的規則制度,涉及貿易和投資規則、各類標準化和國際認證體系等,當然還包括氣候、勞工、環境等其他領域的規範和標準。標準是一個國家參與全球競爭的重要手段,這些領域的標準是全球治理更高層次規則的基礎,因此標準競爭成為微觀層面上的規範競爭。全球各領域實行的國際標準,對各國企業利益的分配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融合度相對有限,這些經貿規則與行業標準對企業的利益影響也有限,不論是政府還是企業參與制定和修改這些規則標準的能力與意願也有限。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后,世界經濟發生深度調整,正在大力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眾多企業 加速「走出去」,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融合度越來越高,全球經貿規則與行業標準對企業的利益影響越來越大。根據2016年9月商務部發布的《2015年度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15年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創下1456.7億美元的歷史新高,超過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對外投資國,實現資本凈輸出。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存量)達10978.6億美元,位居全球第8位,境外企業資產總額達43700億美元。這種現實意味著越來越多的企業成為跨國企業,的海外利益越來越多,全球經貿規則和行業標準對企業的影響越來越大,同時也意味著參與修改制定全球經貿規則與行業標準的迫切性越來越高。就企業而言,這種情勢迫切要求跨國企業積极參与全球經貿規則與行業標準的修改和制定。例如,在標準化領域,雖然近年來參與ISO國際標準化活動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目前標準的整體水平不高,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度不夠,標準機制創新不能滿足需要。,而且跨國企業參與的領域不應局限在經濟領域,還應該包括社會責任、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公共安全和社會治理等在內的其他議題領域,這些領域的規則變化與制定對於企業長期的國際化發展都有重大影響。積極維護企業本身的利益不能僅依靠政府,也要靠企業自身,跨國企業必須努力將某一行業產業領域的標準,轉化和上升為國際通用標準。只有這樣,企業發展的長遠利益才能得到維護。(三)提升在全球治理中的整體地位離不開跨國企業的微觀支持積极參与全球治理,關係到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的規則制定和演化方向,而且關係到在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長遠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在全球治理中的整體地位,不僅需要政府宏觀性的頂層設計和戰略推動,而且需要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的微觀支持。首先,跨國企業積极參与全球治理,是推動全球治理機制向更加平衡方向轉變的重要舉措。當前全球治理機制的特點之一是治理主體之間的不平衡。最大的不平衡有二,一是發達國家與發展家在全球治理機制中的地位不平衡,發達國家處於治理的「中心」,是「治理者」,而發展家則位於「外圍」,是「被治理者」,發達國家通過主導國際規則的制定和解釋來維護自身利益。第二個不平衡則是不同國家的非國家行為體在全球治理各領域的作用也存在很大差別,發達國家佔主導,發展家較少。目前整體而言,發達國家的跨國企業、NGO等在全球各議題領域中佔據話語主導權。在這種情況下,跨國企業等非國家行為體必須更加積極的參與各類政府間、非政府間國際機制、論壇、對話等平台中去,才能發出和發展家的聲音,才有可能提高和發展家的話語權,為推動全球治理機制向更加公平、公正和平衡的方向轉變貢獻力量。其次,跨國企業的發展與母國國家實力提升是相互促進的。羅伯特·吉爾平指出,國際關係受到權力和財富的雙輪驅動,國家實力和跨國企業恰就是這兩種力量的典型代表,因而美國跨國企業在全球的大發展,不僅增強了美國的經濟實力,而且鞏固了美國的政治和軍事實力。跨國企業也是蘇珊·斯特蘭奇所提出的安全、生產、金融和知識四種結構性權力的通道,對國家實力產生重要作用。因此,的長遠發展和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提升離不開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的支撐,它們扮演著重要角色。再次,跨國企業是落實治理方案國際化的重要力量。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和「一帶一路」等倡議都是積极參与全球經濟治理和公共產品供給,提高在全球經濟治理中制度性話語權的有力舉措。要使其「國際化」,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支持,除了政府在官方層面的推動外,離不開企業的微觀支撐。企業的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承諾和履行情況中都會展現理念和方案。目前,跨國企業在這方面仍有較大提升空間。例如,對制定《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有重要影響的全球契約組織LEAD集團,所選定的55個大型跨國公司中,有5家,位列第三位,但26家是歐洲公司。最後,企業「走出去」也是民間外交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軟實力的體現,要讓企業來傳遞的聲音、的理念。 二、跨國企業參與全球治理的路標 不論是跨國企業作為私人規範權威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升,還是從維護企業自身利益,配合整體對外戰略,提升在全球治理的整體地位等方面,跨國企業的角色都不能缺失。探尋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和參與路徑尤為重要。權力作為國際關係的核心概念之一,在分析企業與全球治理關係時給我們提供了有益的視角。全球治理中的權力有三個維度:工具性權力(instrumental power),即根據擁有資源而具有的直接影響力;結構性權力(structural power),即制定規則與設置實踐議程的能力;話語性權力(discursive power),即使某種解決方案能夠在正式的規則接納過程之外在政治上具有正當性,進而把其不同的實踐和需求進一步正當化的能力。企業深度參與全球治理,必須在這三個權力維度上都有所提高。(一)加強自主創新,提高工具性權力由跨國企業及其承包商、合作夥伴構成的供應鏈網路本身就是一種全球治理機制,而中,跨國企業在其中既是治理者,也是被治理者。雖然每個企業都是一系列供應鏈中的一個,但是在這一網路中每個企業的地位和治理能力並不相同。這是因為由跨國企業所構建的供應鏈網路中,和全球治理的其他機制一樣在議價、談判等過程中存在著權力影響。這些權力即談判、議價能力最終取決於企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最近對43000家跨國公司的關係進行了調查,發現一小部分公司——主要是金融業——對全球經濟有著不相稱的權力。作為新興的市場經濟體,上個世紀90年代中後期,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快速加入國際垂直專業化分工之中,在全球生產網路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通過參與全球生產網路分工,成為世界製造業大國,也成就了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地位。雖然近年來有所提升,但是由於企業整體上創新能力不足而處於低端價值鏈階段,對市場控制長期處於被動局面,在收益分配中也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在全球治理中要獲得與大國地位匹配的話語權,需要實現跨國企業在在全球網路供應鏈和價值鏈中由低端向中高端躍升。這是跨國企業參與全球治理的基礎和根本。這本質上需要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自主創新能力是衡量一個國家在全球價值鏈地位的核心標準。在全球價值鏈中,自主創新能力是全球創新資源整合能力的體現,直接影響一個國家在全球價值鏈上的成果和利益所得。政府相繼出台了具體的政策方針,助推企業提升創新能力。例如,2015年5月國務院頒發《製造2025》公報,2016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因此,跨國企業亟需提高自身自主創新能力,強化品牌建設,充分利用參與全球價值鏈給自身帶來的發展機遇,在開放性技術創新中獲益,不斷提升跨國企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加強跨國企業的工具性權力,為參與全球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礎。(二)積极參与國際規則制定,提高結構性權力跨國企業作為全球治理參與者,對全球治理的結構與進程的影響越來越大。這具體表現在全球治理的規範形成、議程設置等實踐活動中,在經貿領域尤為突出。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各國經濟之間的競爭已逐漸從生產資源、市場的競爭升級為規則、標準的競爭。目前世界經貿規則的制訂權由一些重要國家和企業集團主導,它們在這類規則制度上已經積累了歷史優勢,形成固有的利益傾向。而這也是它們在國際經濟領域佔有的最優質、最不願意轉讓的核心制度資產,而新興國家在這個領域則處於相對劣勢,政府和企業參與世界經貿規則制訂的結構性權力仍然較弱。例如,當前由提交的298項國際標準提案中,雖然有141項正式發布為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際電工委員會的國際標準,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現有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差距還較大,標準「走出去」的步伐還極為緩慢,給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帶來極大挑戰。在「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過程中,不少沿線國家和地區採用歐洲標準,對裝備製造「走出去」帶來較大困難。因此,在國際標準和經貿規則的形成過程中,除了政府的戰略推動,企業尤其是跨國企業也要更加主動地參與這些實踐。越早越主動地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的制定,對整個經濟的未來發展越有利。增強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結構性權力,當然離不開政府的推動,但企業也要扮演好自身角色。第一,各類行業協會和企業聯合組織應加快促進國內標準規則的統一與升級。目前國內標準正在加速統一,但仍然有大量領域沒有統一。而且部分標準較為寬鬆,與歐美髮達國家和地區標準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部分行業標準與地方標準,落後於國際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此情況下,企業應該推動標準的升級,促進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跨國企業需要提升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能力水平,以標準「走出去」帶動產品、服務、裝備和技術「走出去」,推動標準國際化才有可能。第二,通過多種方式積极參与國際貿易規則的修改和制定。跨國公司必須積极參与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涉企機構所組織的各類活動,因為這類活動一般都是各主要政府間機構制定重大規範、規則前的多邊磋商進程和倡議,企業因而能夠有機會表達自身訴求。同時,企業也可通過貿易促進會和國際商會國家委員會(下文稱「兩會」)等多個對外交流的專業平台,參與國際規則的修改與制定。「兩會」及其所屬業務部門已經加入了許多國際行業標準和管理組織,其中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協會等。通過積极參与「兩會」的工作網路,以及「兩會」創辦、承辦的各類商業對話機制,跨國企業要不斷加強參與全球經貿規則談判和修改的能力,尤其是會議的議程設置、推動能力,以此維護、拓展企業權益和國家利益。因為像G20等都是各國工商界之間相互交流、全球政商對話議程的重要機制,是國際工商界參與全球經濟治理和國際經貿規則制定的重要平台,對全球經貿規則的走向有著重大的影響。跨國企業已經在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例如,在杭州G20峰會上,多達156家的企業參與了政策建議的討論,佔到了成員總數的三成;企業主導提出的eWTP、G20智慧創新等倡議,得到了國際工商界的廣泛支持,被納入最後的政策建議報告。這一變化固然存在主場優勢,但更多還是與近年來企業逐漸崛起,參與全球經濟活動、經濟治理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有關。(三)多方合作,媒體先行,履行責任,提高跨國企業的話語權力當前全球治理的結構與進程顯現出跨國企業、NGO等私人跨國性權威組織作用日益重要的特徵。跨國企業與母國之間是相互促進的關係,而且跨國企業是母國很多理念、政策宣傳與落實的重要載體。因此,跨國企業的治理功能並不是與國家相對立,而是受到國家的支持和促進。跨國企業提高自身在全球治理話語權的過程中應該做到:第一,注重與政府的雙向互動與合作。這是因為目前重大治理機制如G20和APEC等都特別注重與國際工商界的溝通與協調,都有專門與工商界對話的平台,通過這一平台,國際工商界很多訴求得以在正式的政府間合作機制的成果中得益體現。公司、政府和各種民間社會組織把推動多方利益攸關者倡議(multi-stakeholder initiatives)和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作為解決全球問題的創新模式。這種日益盛行的模式中,工商界要積極與政府溝通,相互調整,相互配合,從工商界的角度配合、支持政府有關全球治理的方案、理念,進一步增強聲音,從經濟層面服務外交大局。從而做到企業與政府良性互動,進一步提高企業的話語權力。第二,加強與發展家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現存國際商貿組織中,發達國家企業在會議的議程設置、標準制定、運行機制乃至建議報告的起草等方面佔有顯著的主導權和話語權優勢。在此背景下,跨國企業要利用貿促會和國際商會創辦、承辦的各類國際經濟交流平台,以及世界經濟論壇等其他多邊平台,加強與發展家工商界間的相互聯繫,在重要議題上加強溝通協調,互相支待,不但能更好地維護整個發展家群體的利益,而且能夠維護工商界的利益,提高企業的話語權。第三,傳媒企業要加速「走出去」。話語權力等新的權力來源意味著議價過程的結果受到議價策略,尤其是行為體如何能夠把其觀點投射到傳媒中的能力的影響。全球化以及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技術發展,加速了信息流在全球的傳播,深刻地改變了全球治理所面臨的社會輿論環境,使得傳媒成為了「第四種權力」。傳媒企業,尤其是跨國傳媒企業成為一類非常特殊的企業,因為它本身成為話語權力的來源之一。因此,企業的話語性權力提升,離不開跨國媒體的支持。然而長期以來,西方媒體在國際輿論格局中佔據主導地位,具有強大的影響力。據統計,西方50家媒體跨國企業佔據了世界95%的傳媒市場。有些媒體出於偏見,肆意誇大或渲染的負面新聞,導致國際社會和外國民眾對的認知存在偏差。企業走出國外,正常的投資活動屢次遭西方媒體肆意污名抹黑,加大了企業的投資成本和品牌建設難度。因此,要提高跨國企業的話語權,的傳媒企業必須走出去,按照市場需求開展收購和兼并,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媒體集團,全面提升傳播能力,打破美英等國家媒體壟斷國際輿論的局面,發出聲音。傳媒企業走出去能夠更好地助力其他行業的跨國企業提高話語性權力。第四,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隨著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漸重要,國際社會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不但可以帶來收益,而且還可以獲得共同體(不論是企業界,還是當地社會)的認可,這得到了大量研究的支持。理性主義認為通過加入各類企業社會責任倡議(CSR initiatives),跨國企業能夠避免國家更加具體的管理和公民社會團體的批評,同時期望獲得公眾正面觀感。建構主義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類規範集,界定了什麼樣的企業行為是適當的,從而界定了什麼是企業的利益。因此,跨國企業必須積极參与全球各類企業社會責任倡議。就國際層面而言,參與這些倡議為企業學習和交流企業社會責任良好實踐、制定國際社會責任規則、與聯合國機構等各類國際組織建立夥伴關係提供機會和舞台,能夠進一步提高工商界在聯合國等各類國際組織的地位和影響。就地方層面而言,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構建良好形象,提高企業在當地的軟實力,有利於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提高跨國企業話語權力,就必須積極履行和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四、結論 積极參与全球治理,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這一個行為體,跨國企業不能缺位。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不論是作為「被治理者」、「治理者」以及本身成為全球治理的一種機制,都使得全球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不斷加強,這種新的現實要求跨國企業要積极參与全球治理,唯有此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也能對政府在國際社會推動治理方案起到支撐作用。權力作為一種社會性關係,是跨國企業參與全球治理的路標。根據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權力的三種表現形式,跨國企業參與全球治理必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在全球價值鏈的地位,強化工具性權力,這是參與全球治理的根本基礎;同時,積極促進國內行業標準統一,深度參與國際貿易規則的修改和制定,提升結構性權力;最後同政府、發展家工商界形成良性互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與此同時媒體企業要加速國際化,提高話語性權力。這三種權力並不是相互割裂的,但卻是具有單調性。工具性權力是結構性權力和話語性權力的基礎,而真正提升話語性權力,離不開工具性權力和結構性權力的支撐。討論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與參與路徑,並不意味著政府角色的弱化。恰恰相反,提高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政府發揮著主體性的力量,企業的深度參與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動,考驗著政府的治理能力。這是因為目前全球治理家行為體與非國家行為體的不平衡性特徵所致。儘管這一不平衡性在減弱,但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仍然在全球治理中發揮中心作用,因而企業應主動與政府進行溝通協調。因此,PPP模式可能是參與全球治理時政府與企業角色的恰當界定。跨國企業在全球治理的參與程度和角色扮演,歸根結底取決於它們能否有持續的創新能力,也取決於政府為企業「走出去」的服務保障能力,還取決於兩者在各類多邊機制中的協調與配合。 《國際關係研究》唯一官方微信平台 聯繫電話:021-53068384投稿郵箱:ggyj@sass.org.cn版權所有,歡迎個人轉發,媒體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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