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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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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陽光·魅力台灣·吃喝玩樂·投資商機「莞播台」特設欄目——【一典通】許多台干到大陸工作,最常接觸卻又不熟悉的,首推工傷方面的處理,為此,除了網路上所能搜尋到的一些基本的常識之外,律師也整理了許多實務上最常碰到卻令人容易搞混的工傷問題,其中最息息相關的莫過於相關費用的支出。網路圖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淮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淮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在實踐中尚有一定爭議,但基於用人單位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而工傷保險僅是對用人單位賠償責任的部分保障的觀點,實踐與理論界傾向於認為超出工傷保險用藥目錄及服務標淮的必要的醫藥費支出應由用人單位承擔。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淮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具體標淮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做統一規定。(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一級傷殘:本人工資 ×60%;二級傷殘:本人工資 ×50%;三級傷殘:本人工資 ×40%;四級傷殘:本人工資 ×30%。(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大陸《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傷殘:本人工資 ×8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 ×80%;四級傷殘:本人工資 ×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淮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適用於 5-10 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淮,具體標淮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淮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本人工資 ×1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 ×8;七級傷殘:本人工資 ×6;八級傷殘:本人工資 ×4;九級傷殘:本人工資 ×2;十級傷殘:本人工資 ×1。(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依據大陸《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 ×6;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淮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淮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 ×40%(按月支付);其他親屬:死者本人工資 ×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淮的基礎上增加 10%;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淮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依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數據,2015 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195 元,比上年增長 8、2%。故 2016 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淮為 31195 元 ×20=623900 元。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不管地處東部西部,抑或經濟發達落後,2016 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淮為 623900 元。(九)勞動能力鑒定費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 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五級傷殘:本人工資 ×7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 ×60%。(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於 5~10 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本人工資 ×5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 ×40;七級傷殘:本人工資 ×25;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九級傷殘:本人工資 ×8;十級傷殘:本人工資 ×4。(四)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一般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支付;工傷職工家屬護理的,參照誤工費標準支付。(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六)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 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 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60% 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 計算。《台商在東莞常見法律問題一典通》最權威的法律指南最精闢的法律解析最通俗的法條釋義最翔實的法律案例為在東莞的台商提供各種法律案例和法律問題解析!..覺得案例對您有用?想得到這本書?「閱讀原文」即可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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