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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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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法》摘錄*第一百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第一百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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