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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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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發布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件 稻香園商標侵權案上榜齊魯網濟南4月25日訊(記者 李俊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2016年度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1、「美人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該案入選2016年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原告: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簡稱河北林科院)原告:石家莊市綠緣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綠緣達公司)被告:九台市園林綠化管理處(簡稱九台園林處)等【案情摘要】河北林科院、綠緣達公司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種權人,其認為九台園林處擅自在所管理街道綠化帶大量種植美人榆的行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種權,請求判令九台園林處支付品種使用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雖然九台園林處是事業單位法人,具有建設城市園林綠地的職能,但其大量種植美人榆用於街道綠化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可以自繁自用以及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而不支付使用費的情況。九台園林處沒有從品種權人處購買美人榆,而擅自進行種植使用,其行為暗含了商業利益,損害了品種權人的權益,應當認定為具有商業目的。所以,九台園林處擅自種植美人榆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法院判決九台園林處支付品種使用費20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創新型裁判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該案對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的行為是否具有商業目的作出了創新型的分析判斷。依據新實施的種子法,在認定本案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不再要求考慮「商業目的」要件。本案裁判亦符合新種子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嚴格保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保護品種權人的創新積極性,營造激勵創新的司法環境具有積極的作用。2、「點火槍」發明專利侵權案 (該案入選2016年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原告:重慶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沃克斯公司)被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通裕公司)等【案情摘要】沃克斯公司系「可對點火火焰進行檢測的點火槍」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通裕公司使用被訴侵權點火槍的行為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通裕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點火槍系經過公開招投標程序購買並已支付了合理對價,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駁回了沃克斯公司對通裕公司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本案系善意專利產品終端使用者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典型案件。專利產品終端使用者若能證明專利產品的合法來源並已支付合理對價,則不必承擔停止使用行為的法律責任。本案的裁判,遵循善意保護和利益平衡原則,體現了「比例協調」的司法政策,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理解與適用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既充分維護了善意終端使用者的交易安全,又能有效引導專利權人打擊侵權源頭,實現了權利人利益與他人合法權益的均衡發展。3、「拖拉機用油箱」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該案入選2016年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原告:李佔全被告:趙金山【案情摘要】李佔全系「拖拉機用油箱」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認為趙金山擅自製造、銷售被訴侵權拖拉機用油箱的行為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趙金山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李佔全無正當理由不提交涉案專利權評價報告,涉案專利權缺乏效力穩定性的證據,導致李佔全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的事實具有不確定性,其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要件。法院裁定駁回了李佔全的起訴。【典型意義】本案系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典型案件。在現行的專利審查制度中,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其效力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並根據原告是否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及報告對於專利權效力的分析結論等情況確定案件如何處理。本案的裁判,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告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防止了權利濫用,對於此類案件的正確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4、「油胗分離機」發明專利侵權案原告:朱忠毅被告:沂南縣雙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雙豐公司)【案情摘要】朱忠毅系「一種禽胗脫油后的油胗分離機」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雙豐公司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雙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法院查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其中一個技術特徵為「斗型入口的上部側壁上開設排水排油口」。雙豐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的排水排油口未開在斗型入口的上部,與涉案專利不同,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並結合專利附圖的描述和圖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權利要求中「斗型入口的上部側壁上開設排水排油口」的「上部」是相對於斗型入口側壁上的水平面高度而言,並非單純指斗型入口本身的上部,否則無法實現涉案專利胗、油、廢渣通過水體浮力分離的發明目的。被訴侵權產品排水排油口的位置也是開設在斗型入口側壁相對於水平面而言的上部,與涉案專利相同,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雙豐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專利權。法院判決雙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通過正確解釋權利要求,準確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典型案件。當對權利要求的內容存有不同理解,導致對專利權保護範圍產生爭議時,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權利要求的內容。本案的裁判,通過對發明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準確界定,依法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激勵創新、促進原創性發明增長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5、「甲帶式給料機」商業秘密侵權案(該案入選2016年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原告: 兗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量子公司)被告: 鄒城兗煤明興達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明興達公司)被告:吳寶慶被告:何金良【案情摘要】量子公司系「甲帶式給料機」商業秘密權利人。吳寶慶、何金良原系量子公司工作人員,掌握量子公司「甲帶式給料機」商業秘密,兩人離職后將掌握的商業秘密披露給明興達公司,明興達公司使用上述商業秘密生產銷售甲帶式給料機。量子公司認為明興達公司、吳寶慶、何金良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業秘密,請求法院判令明興達公司、吳寶慶、何金良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法院根據量子公司的證據保全申請,在明興達公司廠房內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查封。之後法院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明興達公司擅自撕毀封條,並轉移、拆卸了被查封的被訴侵權產品。另查,量子公司為維權支付律師代理費2萬元、鑒定費17.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明興達公司擅自破壞法院查封的被訴侵權產品,致使無法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業秘密進行比對,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據此認定,明興達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量子公司主張以明興達公司製作的投標文件計算侵權獲利進而確定賠償數額,明興達公司雖然主張其投標文件中的業績係為中標而進行誇大,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真實的賬簿、資料。投標文件顯示明興達公司侵權獲利超過300萬元。法院判決明興達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19.2萬元,判決吳寶慶、何金良停止侵權並在80萬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典型意義】本案系強化臨時措施保護,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件。一方當事人故意毀損證據、阻礙和抗拒證據保全的,可以推定該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利於該方當事人。按照侵權人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時,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獲利的初步證據,而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真實賬簿、資料的,可以根據權利人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獲利。本案的裁判,對解決商業秘密維權「舉證難、賠償低」等突出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有效地運用證據機制強化了嚴格保護的法律效果。6、稻香園商標侵權案原告:成都市稻香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成都稻香公司)被告:山東稻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山東稻香園公司)等【案情摘要】成都稻香公司系稻香園商標權人,其認為山東稻香園公司在蛋糕連鎖店招牌、商品包裝、網站上使用了「稻香園」標識,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判令山東稻香園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稻香園公司商標性使用「稻香園」字型大小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與成都稻香公司註冊使用在後的「稻香園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實質是企業字型大小和註冊商標不同市場主體在商業擴張中權利邊界的劃定問題。本案中,因稻香園商標顯著性不高,山東稻香園公司基於在先字型大小使用被訴標識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的主觀意圖,並且二者經營模式和經營渠道不同,相關公眾看到被訴「稻香園」店面招牌及商品標識,能夠識別其商品來源,不會誤認為是成都稻香公司的商品。故山東稻香園公司使用的帶有「稻香園」文字的被訴標識與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標不會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駁回了成都稻香公司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企業字型大小和註冊商標權利衝突的典型案件。對此,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綜合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實際使用情況、是否具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本著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原則處理,以劃清侵權與否的邊界,依法保障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7、霍尼韋爾公司「BENDIX」商標侵權案原告:美國霍尼韋爾國際公司(簡稱霍尼韋爾公司)被告:上海宙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宙點公司)被告:坤宏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坤宏公司)被告:上海睿昕電子有限公司(簡稱睿昕公司)【案情摘要】霍尼韋爾公司系「BENDIX」註冊商標權人,該商標在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宙點公司受坤宏公司委託生產、出口標有「BENDIX」註冊商標的剎車盤,坤宏公司系在台灣地區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霍尼韋爾公司認為宙點公司、坤宏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而睿昕公司系宙點公司的關聯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宙點公司在明知坤宏公司委託其代理生產、出口的剎車盤系假冒「BENDIX」註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仍代理進行生產和出口,構成對霍尼韋爾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宙點公司應與坤宏公司連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由於睿昕公司系宙點公司的關聯公司,且兩公司之間象徵公司獨立人格的人員、業務、財務均高度混同,導致各自的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勢必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故法院判決睿昕公司與宙點公司、坤宏公司連帶賠償霍尼韋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追究境外訂貨商侵權責任,從源頭打擊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境外訂貨商是侵權鏈條上的重要一環,其作為共同侵權人應與境內出口商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但實踐中由於送達、取證等方面的困難,商標權人往往很難追究其侵權責任。本案的裁判,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適用公司法「刺穿公司面紗」原則判決包括境外訂貨商在內的多個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震懾侵權商品境外訂貨商,全面打擊侵權鏈條具有重要意8、「吉列」商標侵權案原告: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簡稱吉列公司)被告:陳愛民【案情摘要】吉列公司系「吉列」、「犀牛」等商標的權利人,其認為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陳愛民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陳愛民應當向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陳愛民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法院查明,山東省煙台市萊山區人民法院(2013)煙萊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認定,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陳愛民生產銷售假冒「吉列」、「犀牛」等註冊商標的刀片,非法經營數額達13462234元,陳愛民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愛民生產銷售假冒「吉列」、「犀牛」等註冊商標刀片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其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考慮到陳愛民侵權期間、非法經營數額、在刑事訴訟中陳述每年盈利100萬元左右等因素,判決陳愛民賠償吉列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實現商標市場價值,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既要力求準確反映商標的相應市場價值,又要適當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態,對於直接故意侵害商標權,具有假冒商標或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酌情確定較高的賠償數額。本案在確有證據證明侵權獲利超過了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萬元的情況下,全額支持了權利人的訴訟請求,使商標權的保護強度與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相適應,體現了嚴格保護的司法政策9、正確適用「冷靜期」條款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原告: 張維山被告: 濟南創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創邦餐飲公司)【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7日,張維山與創邦餐飲公司簽訂江蘇贛榆區域「二姨夫水餃」品牌合作書,期限1年。張維山認為,上述合同沒有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解除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創邦餐飲公司退還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法院查明,2016年2月19日,張維山曾從創邦餐飲公司進貨。2016年4月1日,張維山向法院主張適用「冷靜期」條款解除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維山主張以冷靜期為由解除合同時,其與創邦餐飲公司簽訂的1年期合同已經履行了6個月,其也已利用掌握的創邦餐飲公司的經營資源實際進行了4個月的經營,如果再賦予其「冷靜期」抗辯,將不合理地損害創邦餐飲公司的利益。法院判決駁回了張維山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本案系準確把握特許經營合同「冷靜期」條款內涵的典型案件。由於被特許人與特許人的能力和實力不對等,處於弱勢地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賦予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但是單方解除權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尤其應當重點考察被特許人是否實質性使用了特許人的經營資源進行經營。本案的裁判,對規範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的權利義務,促進特許經營商業模式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10、「長生花生油」假冒註冊商標罪案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封安華被告人:朱長敏【案情摘要】2015年9月,封安華與新都(青島)電子有限公司(簡稱新都公司)協商,由封安華向新都公司提供糧油禮盒作為職工中秋節福利。封安華夥同朱長敏生產假冒青島長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的花生油並銷售給新都公司。法院經審理認為,封安華、朱長敏的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封安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朱長敏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知識產權審判與民生息息相關,涉及食品的犯罪行為更是法院的重點打擊對象。本案的裁判,有效發揮了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的懲治和威懾作用,有力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同時對進一步探索完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理體制及促進知識產權司法標準統一也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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