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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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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加盟風險管理機制案例及分析關於特許加盟風險管理機制案例及分析的文章,來自於盟享加官網,轉載請註明出處。【案例分析】加盟之前多「踩」幾個點小張大學畢業后回到家鄉,想開一家洗衣店,他在加盟網站上搜了幾家企業的資料,隨後選定了一個韓國品牌。該企業客戶經理向小張介紹到「投資10萬元,三年內回報30萬元。」小張起初不相信,看到小張猶豫的神情,客戶經理帶他參觀了一家樣板店。小張在看了樣板店后,覺得生意還不錯,加盟了這家韓國乾洗聯盟店。開店已經一年多了,可生意就是不見起色。小張向廠家請教,答覆總是那句話:「看看樣板店的成功吧,適應期過去就好了。」小張又堅持了半年多的時間,依舊入不敷出,老本賠得精光。小張一臉晦氣,心想「為啥人家樣板店就那麼紅火,自己經營起來就半死不活的呢?」點評:商家力推的樣板店,往往是投入了大量的人、財、物之後,才出現的盈利局面,並不具備可複製性。暗中考察、多跑幾家是十分必要的。其實,小張不妨在加盟前當一個普通顧客,深入調查加盟店,估算日營業額、經營成本等,分析客戶群、消費時段等;有目的性地提問,看對方能否合理解答關鍵疑點。切忌草率簽下合同。【知識拓展】只有註冊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如果,一個連鎖加盟品牌如果沒有自己的商標,那麼他憑什麼保證您的代理權益?談什麼獨佔權?簡單的說,即使這個加盟公司不是騙子,但如果你把這個品牌做火了,你有個競爭對手兩樣也複製跟你一樣的店面、品牌,然後用更低的價格或其它惡劣的競爭方式與你競爭,你能怎麼辦?你完全沒有辦法。他可以輕鬆的就讓這個所謂的品牌垮掉而不用付半點法律責任。什麼是註冊商標:用圓圈R,是「註冊商標」的標記,意思是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註冊申請並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成為註冊商標。圓圈裡的R是英文register註冊的開頭字母。註冊商標具有排他性、獨佔性、唯一性等特點,屬於註冊商標所有人所獨佔,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在,商標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義,其實TM標誌並非對商標起到保護作用,它與R不同,TM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並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了《受理通知書》,進入了異議期,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複申請,也表示現有商標持有人有優先使用權。用TM則是商標符號的意思,即標註TM的文字、圖形或符號是商標,但不一定已經註冊(未經註冊的不受法律保護)。TM是英文trademark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人員解釋TM是商標在註冊與審核期時使用的版權標誌,而圈R則是在審核期過後並且批准以後才可以使用的版權標誌!【相關鏈接】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二)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佈情況。(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七)與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八)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九)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路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列印頁數)。(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範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十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技能訓練】2005年3月,來自恩施土家族的女大學生晏琳,在武漢大學附近開了首家燒餅店,將相傳為土家族將士的戰場食糧——土家燒餅。引入大都市。從而拉開了「掉渣兒」燒餅風靡一時、席捲全國的序幕,引發了萬眾矚目、沸沸揚揚的「燒餅現象」。同年7月,鑒於燒餅生意火爆、供不應求,被譽為「燒餅皇后」的晏琳,註冊成立了武漢掉渣兒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兩家直營店,註冊資本30萬元。晏琳同時開始推廣加盟連鎖經營模式,短短數月,加盟店拓展到30多家,並迅速向北京、上海、杭州、重慶等地輻射。一時間,燒餅店前排成長龍等待燒餅出爐,市民拎著紙袋裝的燒餅邊走邊吃,成為許多城市街頭的時尚景觀。但是,加盟店很快發現,他們被跟風者包圍,幾乎一夜之間,武漢街頭冒出了令人目不暇接的燒餅店,名字嚴重同質化,加盟店效益也因此迅猛下滑。2006年春節后,不少被特許人找公司退回保證金,加盟店嚴重縮水。2006年5月,有被特許人以欺詐為由將晏琳告上了法庭,掉渣兒公司總部搬家,稱公司虧損嚴重,開始退還保證金,收回加盟合同,並以5000元低價甩賣「秘方」。「掉渣兒」燒餅一炮而紅,被特許人一哄而上,可沒過多久就一塌糊塗,最後竟一鬨而散。請認真閱讀案例,完成下列任務:1.總結加盟該項目面臨的風險2.如何避免類似項目的加盟風險【項目考核】三亞一大學生創業太心急 加盟網店被騙3000元剛畢業一年的大學生小王向《南國都市報》記者反映,畢業后,由於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她就萌生了自主創業的想法,可誰曾想竟被人以「加盟費」為由騙走3000元,現在不僅生意沒做成,反而把自己近一年的存款都賠了。小王說,自從去年大學畢業后,她就在積極尋找工作,可由於待遇、工作時間等因素,她接連換了幾個工作崗位都不是很滿意,於是她便萌生了自主創業的想法。一番考察后,小王發現三亞飾品生意比較火,反覆斟酌后,她決定先擺地攤,等到積累一定資金后,再開實體店。今年5月下旬,小王通過網路選擇了一家名為「天麟」的珠寶加盟店。從該加盟店的網頁上,小王發現其所售的貨品似乎反響不錯,隨後她通過網頁上留下的加盟電話,與對方取得了聯繫。小王告訴記者,電話中的工作人員反覆向她介紹作為被特許人的好處,而且進的貨物賣不完還可以退,隨後還給她發了一些珍珠項鏈的圖片,讓其挑選,看中后可先發貨再付款。「10天前,一名自稱珠寶公司工作人員的男子突然給我打來電話,說是不久前選購的貨物已經發到鳳凰機場,現在只要匯3000元就能馬上取貨,」小王提到,由於創業心切,她也沒多想就按照對方的指示往其工行賬號里匯去3000元,可匯完錢后,對方也沒再跟自己聯繫。10天過去了,小王仍然得不到「珠寶公司」所謂的任何說法,小王要求退款,先前與其聯繫的「工作人員」卻百般推脫,最後直接關機。6月4日上午,在朋友的陪同下,小王前往三亞市新風派出所報案。目前,此事仍待進一步調查。項目考核目標:通過考核,使學生能夠識別特許加盟風險,利用特許加盟風險防範機制,對特許加盟項目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項目考核組織:1.指導老師應講解清楚本項目考核的目的要求,協助學生分組並選出組長;2.組長應充分發揮小組成員積極性,取得成員的配合、支持;3.學生分析、討論發言的參與度應計入平時分數。項目考核任務:1、總結大學生小王所選特許加盟項目被騙的原因。2、討論大學生特許加盟創業過程中如何有效進行風險管理。。實訓要求:1.組內每個成員都有參與;2.組長應考慮小組成員特長合理分配任務;3.小組間可開展辯論比賽。實訓指導:1.複習相關知識,精心組織,合理確定小組成員;2.查找特許加盟陷阱相關背景資料;3.根據所學的知識總結如何避免加盟陷阱;4.總結加盟陷阱的特點;5.根據討論結果撰寫大學生特許加盟創業風險提示手冊;6.召開總結會議,進行交流評比。一、單項選擇題1. 被特許人風險,指的是由人為造成的致使被特許人可能遭受的盈利期待失敗或虧損的不利後果。A.特許人 B.被特許人 C.法律 D.市場2. 特許經營欺詐大多是一種詐騙。A.銷售 B.合同 C.網路 D.電話3. 被特許人購買的是以為代表的經營模式。A.商標 B.商號 C.品牌 D. 知識產權4. 的審查和簽定是規避風險最重要最直接的內容A.產品 B. 服務 C. 特許經營合同 D. 價格5.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必須為企業,從事特許經營A.一店一年 B. 一店兩年 C. 兩店一年 D. 兩店兩年6.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A.10 B. 15 C. 20 D. 307. 特許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前至少天進行信息披露A.30 B.60 C. 90 D.1208. 特許經營中來自特許人造成的被特許人風險情形分為信用風險和風險。A.法律 B.契約 C.道德 D.道德9.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備案A.工商局 B.稅務局 C. 商標局 D.專利局10. 為了防止被特許人不清繳相應費用后即撤離加盟店,特許人一般通過合同中的條款來約束對方A.加盟金 B. 保證金 C.定金 D.滯納金二、判斷正誤1. 被特許人風險是不可預見、不可控制的人為風險。2. 特許經營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其主體還應當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要求。3. 按國際特許經營慣例,特許經營授權方必須對被授權方提供利潤率或盈虧承諾。4. 註冊商標證明、品牌代理證明,如果是國外品牌還需提供原產地證明。5.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案例分析2009年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合同》,約定被告授權原告在上海市內發展加盟店,並將其所有的「XXX」註冊商標以及企業標誌標示等授權原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提供統一的店面設計、裝修方案、經營管理手冊和持續的經營指導服務;被告對原告免費培訓、免費提供價值2萬元開業贈品,按照市場價格的3 折供貨,為提供的產品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合同約定,原告在被告統一的業務模式和規範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合同簽訂時向被告一次性交納投資款58萬元,品牌使用費5萬元,每年管理費5萬元。合同有效期3年。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交納投資款58萬元,品牌使用費5萬元,每年管理費5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以雙方簽訂的合同屬於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被告沒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還所交款項並賠償損失。被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沒有信息披露義務,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審理結果: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合同名為合作合同,但從雙方約定的內容看,實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且被告沒有按照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故雙方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不僅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約束,而且應遵循簡稱《條例》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被告退還原告交納投資款58萬元,品牌使用費5萬元,第一年度管理費5萬元。問題: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法院對於本案的判決是否正確?判決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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