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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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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揭秘宋朝是如何對流浪乞丐進行救助的如果你展開《清明上河圖》,仔細些看,可以在畫中的城門外,找到三個乞丐,一個似乎是殘疾人,坐在地上乞討,另一個是孩童,還有一個是位老婦人。可謂很有代表性。宋代商品經濟發達,人口流動急劇,貧富分化懸殊,城市裡出現大量流浪乞丐,是不必意外的事情。《清明上河圖》表現的是北宋汴梁城清明時節的繁華市井風情,這時天氣已開始轉暖,街頭上的流浪乞丐想來應沒有凍死之虞。如果時間再往前推三四個月,寒冬季節,汴梁大雪漫漫。這時候,按照宋代的法律,國家設立的福利救濟機構有義務要收養、賑濟這些流浪乞丐,以免他們饑寒交迫,橫死街頭。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朝廷頒發了「惠養乞丐法」,並於次年開始實行。「惠養乞丐法」規定,每年十月入冬之後,天下各州政府必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包括流浪乞丐)」,將他們一一登記在冊,每人一日「給米豆一升,小兒半之」,每三天發放一次,從本年十一月初一開始發放,至來年三月的最後一天停止。宋室南渡之後,也繼續採用「惠養乞丐法」。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宋廷又頒行「居養法」,詔令各州設立居養院,「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居養院起初只是收養「鰥寡孤獨貧乏」者,到了徽宗朝,由於「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無衣赤露,往往倒於街衢」,而「居養院止居鰥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惠不及流浪乞丐,所以宋徽宗於大觀元年(1107年)閏十月下詔:「遇冬寒雨雪,有無衣服赤露人,並收入居養院,並依居養院法。」南宋時又廣設養濟院,紹興三年(1133年)正月,高宗下詔要求臨安府的養濟院「將街市凍餒乞丐之人盡行依法收養」。可見養濟院的功能跟居養院類似,也收留流浪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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