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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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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保監罰〔2017〕8號當事人: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團結路12號濱江一號寫字樓第31層主要負責人:郭瑩當事人:郭瑩身份證號:13040319661015XXXX職務:時任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當事人:賀娟身份證號:36243019801103XXXX職務:時任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團體保險部副經理當事人:王小平身份證號:36230119660416XXXX職務:時任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銀行保險部副經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2015年至2016年期間,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一、費用報銷記載事項與實際發生不一致。時任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郭瑩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二、團險業務虛列績效。時任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團體保險部副經理賀娟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三、保單未按要求回訪。時任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銀行保險部副經理王小平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業務憑證複印件、公司情況說明以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費用報銷記載事項與實際發生不一致、團險業務虛列績效等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罰款18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郭瑩給予警告並罰款2萬元,決定對賀娟給予警告並罰款2萬元。上述保單未按要求回訪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我局決定對農銀人壽江西分公司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決定對王小平給予警告並罰款2000元。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一併告知)。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江西保監局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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