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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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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後,對離婚後財產分割有了更明確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婚前買房、共同出資買房,婚後還貸、婚前存款等涉及具體婚姻財產問題,該如何界定?從法院、律師、公證部門多角度案例入手,看看夫妻間財產分割時的注意事項。夫妻存款婚前存款婚後8年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公證處:此法條已廢除2012年,哈市劉先生和王女士登記結婚,婚前王女士有80萬存款,王女士到哈爾濱公證處家事法律服務中心諮詢:聽說該存款在結婚滿八年後即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是這樣嗎?公證人員表示,除非兩人約定上述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是1993年版本的,新婚姻法修訂后已廢除該條規定。但鑒於存款容易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存款)發生混同,當事人可以就該銀行存款賬號名下的存款進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明確其歸屬,以預防糾紛。夫妻貸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怎麼分?法院:舉證共同還款額后予以返還2016年11月,哈市的小沈和小王到法院起訴離婚,離婚的核心糾紛是房產如何分割。該房產是丈夫小沈婚前由父母出資貸款購買,登記在小沈名下,小沈還有一輛婚前貸款買的車。婚後,小沈和小王共同還貸。離婚時,丈夫稱房產、車子都是婚前購買的,屬於其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家中僅有12萬元存款,夫妻平分。對此,小王到法院起了訴。道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出示了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證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38萬餘元償還房貸、車貸,此款應予以平分。故法院判決該爭議房產、車子歸小沈所有,小沈需補償小王19萬餘元。夫妻房產婚後丈夫偷買房離婚時房子與妻子無關?公證處:視購房款來源而定房屋歸屬2017年2月,哈市的趙梅女士離婚時,發現丈夫另有一套50平方米的商服。丈夫稱商服是婚後變賣自己的婚前住房購買的,屬私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對此,趙梅來到公證處尋求法律幫助。公證員表示,如果趙梅的丈夫所言屬實,那該套房產確實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但需證明購房款屬於其個人財產,如無法舉證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這套商服是貸款買的,那一般情況下該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丈夫想要保障自己支付首付款的權益,可辦理公證,以免日後產生糾紛。夫妻繼承妻子繼承房產離婚時丈夫可分割?律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分割哈市的周超到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諮詢:婚後,妻子小美繼承了其父名下的一套房產,現在,周超與小美準備離婚,這套房產能否按予以分割?趙麗敏律師予以解答:根據《婚姻法》規定,除非小美的父親生前留有遺囑,明確指定由小美一人繼承,不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否則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要求分割。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生產、經營收益,工資獎金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體受傷所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婚前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為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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