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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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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等四部委發布聯合會簽的《關於開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這份《通知》實際是2016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的補充和延續。在去年年底出台的政策中,相關主管部門對新能源車企財政補貼發放方式做出了修改:規定新能源車企補貼由之前的先預撥再清算改為先清算再撥付。而3月20日的《通知》,則是對相關企業申請補貼時,所需提供的具體材料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做出了明確規定。《通知》中延續了去年年底出台政策的表述,要求「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也就是說,生產企業如果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運營類用車企業,則需要等車輛累積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之後,才能夠申請補貼。 最後,《通知》還規定:「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這就意味著,最新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影響範圍並不僅僅是2017年之後售出的車輛,還會波及大部分2016年生產企業向運營類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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