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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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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合肥地稅局發布《關於個人轉讓非住房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非住房轉讓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8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合肥市非住房,難以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及合理扣除費用憑證的,按轉讓收入的1%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非住房:指住宅用途以外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房屋,如辦公用房、商房、金融用房、公共交通用房、文化用房、教育用房等。於個人轉讓而言,常見的屬商房(公寓)。 原值憑證:購房發票、納稅憑證。 扣除費用憑證:裝修費用、手續費等憑證。 新規政策依據:省地稅局《關於發揮地稅職能服務五大發展行動計劃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個人轉讓住宅、非住宅難以計算原值及合理扣除費用的,選擇按1%-3%徵收率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現實意義 政策可實施性更強。據介紹,現行非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是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及合理費用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實際征管過程中,由於納稅人難以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及合理扣除費用的憑證,給政策實施造成很大的困擾。合肥市針對這種情況提出1%的徵收率使得操作性更強。 利於商業地產「去庫存」。合肥市地稅局相關人員表示,此項規定的出台,可避免納稅人因難以提供相關憑證無法稅前扣除而造成稅負畸高的情況。1%的低徵收率能鼓勵非住房持有者大肆「放手」。 有望緩解樓市壓力。大量去庫存讓商業地產的供應量大大上升,很多人會順勢轉向二手房市場。且官方申明:40年產權到期不收回!打消了很多購房者對公寓產權的顧慮。除此之外,國務院曾提出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商改住」也讓很多剛需購房者大為欣喜。至於該項規定能否降低房價,難說,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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