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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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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進商場是敗!敗!敗!但是這個昆明男人進商場卻是賺!賺!賺!進一次商場就賺了30多萬呀!但這種賺錢,卻贏處了網友的掌聲!2015年12月中旬,高先生在昆明某超市逛時,發現超市正在銷售一種標價為198元/瓶的瑪咖酒是無證產品!於是他連續3天購買了164瓶,一共花了32472元!經核實,這個酒是昆明一家生物公司銷售的,但又委託香格里拉一家酒廠生產的。該酒廠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為白酒,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1月份到期了卻還在賣?還是無證產品?於是,高先生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了超市和瑪咖酒的生產廠家!當然,毋庸置疑,這兩家單位都受到了行政處罰!但事情才剛剛開始!2016年4月,高先生又以超市銷售的瑪咖酒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為由,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這個訴狀讓超市炸開了鍋,超市立即指出,超市只是給經銷商即某生物公司提供櫃檯,要告憑什麼只告超市?超市方向法院申請追加生物公司為被告,法院同意了。雙方在法庭上爭論開了生物公司生物公司認為:他們屬於銷售方,不屬於生產方,並且這個瑪咖酒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並不是不合符安全標準的食品,也不應該承擔責任。超市超市辯稱:他們不是銷售方,僅是給生物公司提供櫃檯,不應承擔責任;其次,即便他們是真的銷售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明知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銷售;再次,這個瑪咖酒只是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並不是不合符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超市還指出,高先生是職業打假人,是不應該簡單的按照司法解釋做裁判。五華法院首先明確了:高先生購買164瓶瑪咖酒,雙方建立了買賣合同關係。其次,五華區法院認為,超市銷售的瑪咖酒食品標籤上含有虛假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於包裝上的標籤的強制性規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的標準。最後,超市和生物公司在164瓶瑪咖酒外包裝上標識的生產許可證存在虛假內容,且在已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繼續銷售該食品,應當認定為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賣假,依法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五華區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超市和生物公司退還高先生買酒的錢共計32472元,並支付高先生價款10倍!10倍!也就是賠償金324720元。 高先生是不是如超市所說,是位職業打假人?我們覺得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 無論是「含有虛假內容」,還是包裝標籤不合格,都是赤裸裸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甚至更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法院判的一點毛病都沒有。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自然大於天。特別是在公眾對食品安全缺乏足夠信心的當下,既然有膽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就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算原告屬於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看起來有點不道德,但只要坐實為「假」,然後在主張權利的時候,始終行走在法律的軌道上,謹慎使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恪守「程序正義」,便無可厚非。在此基礎上,其更是有值得稱道之處。因為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在一定意義上有助於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凈化和規範市場秩序,從而也有益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職業打假人談不上高尚,可只要恪守本心,不觸犯法律底線,相比造假者的卑鄙而言,實在又好過無數倍。常說做人要走得直、行得正、坐得端,其實經商也差不多。倘若不能誠信經營、童叟無欺,老是想著走歪門邪道,弄虛作假,最終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追悔莫及。須知這不是孫二娘所處的水滸社會,而是強調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當然,考慮到職業打假人「無利不起早」的真實面目,政府職能部門在鼓勵消費者打假或企業打假之餘,千萬別忘記自己才是打假的主體,應積極肩負起自己的監管責任,竭盡所能讓一切妖魔鬼怪無所遁形。消息傳出來了,網友們都笑了,他們都覺得,這是一個發家致富的好辦法!曉超筆記:[笑cry]快快快,我們要發家致富啦妳好林先森:卧槽,那大學里我買到過期的優格,那我是不是錯過了一部手機[攤手]斗圖小妹:不說了 我逛超市去了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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