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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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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這些概念不是空洞的,而是應體現於每個個案之中的。▲事發現場 圖/受訪者供圖文/劉昌松因位於高速公路輔路和鄉村道路的交會處,2010年秋天起至今,經常有車輛沖入黑龍江林甸縣農戶許仁香家的院落內;僅去年一年,有據可查的車禍就有48起。林甸鎮鎮長稱,縣政府已經申請省公安廳給許家院落做危險鑒定。一年內衝進這個農家院落的車輛竟達48次之多,而且「次次兇險,除了把院牆和大門撞壞外,還有幾次差點撞到人」!我們常說,「人命關天」,涉及一家大小的生命,也事大如天,政府也理應及時解除其危險。許家院落為什麼會如此危險呢?原來高速公路輔路與農家院門前的鄉村公路形成直角,農家院正好在直角的頂尖位置,高速路上下來的車到許仁香家門口時需急轉彎向北行駛,不熟悉路況的司機來不及轉彎,就直接衝進農家院了。可見,這兩條路之間的設計非常不合理,即使沒有農家院在那作為「避險帶」,也容易出其他事故,因此,應對此路段進行必要改造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事發現場 圖/受訪者供圖許家的要求很簡單,由政府對他們進行安置,搬離這個地方。這個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一點也不過分,但至今未得到滿足。從情理上講,俗話說,先來後到,言外之意是「利益歸先來者」。按照該規則,如果高速公路修建在先,許家院落蓋起來在後,那麼危險就是許家自找的,是自己往危險上撞,搬遷也應由許家自行解決。但如果許家院落在先,高速輔路修建在後,許家院落的危險則是高速公路帶來的,公路主管部門就有消除許家院落危險的義務。據報道,許家院落是1998年蓋建的,2010年4月因院落主人許仁香結婚進行了翻建,而這條高速公路輔路是在2010年秋天才修成的,顯然責任完全不在許家。從法律上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公路建築控制區具體範圍為公路用地外緣起算,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則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事發現場 圖/受訪者供圖據許家稱,高速公路輔路邊緣距離他們家院落只有十幾米。可見,主管部門修路時就應當知道,許家院落在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之內,修路時就應對許家房屋院落進行徵收並給予補償安置——現在這種危險狀況本來就不應該發生。在修高速公路將院落里一家大小的生命置於危險境地,且已知院落里實際發生了那麼多次危險事故的情境下,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理應儘快採取補救措施。可這麼急的事,政府一方面稱「想徹底解決他家的問題」,另一方面又稱要「一步一步解決」。比如稱先修建一個防護欄。可高速下來的車輛速度普遍較快,到此處又是一個90度的轉彎,其衝擊力豈是一個防護欄所能阻擋的?再比如進行危險鑒定。專業的問題,自然得請專家解決,但非專業的問題——像本事件中許家院落離公路用地外緣只有10多米,本一目了然,哪還需要省公安廳做什麼「危險鑒定」!再說,已經發生那麼多次事故,等於實踐給出了最有力的「危險鑒定」。危險就是命令,就眼下看,當地政府應立即將許家人轉移到安全地帶;即使真要等鑒定結果,也不能讓他們在危險中等待「危險鑒定」。□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編輯:與歸 實習生 魏顯勇 校對:郭利琴特別提示:留言如入選新京報A03版「微言大義」,請在後台回復您的「真實姓名+銀行卡號」本文為新京報原創內容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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