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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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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津的一個判例,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做了法律上的背書。房產中介人員尤某以81萬元從市民吳某手中購買房屋,並約定同意買方在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然後準備在辦理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時,吳某發現尤某系炒房人員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審判區經審理后,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成立。法院認為,在此案件中籤訂買賣合同只是先佔房屋的購買機會,同時另尋買主,將房屋轉售他人從中牟利。而並非真要購買該房屋,其簽訂買賣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為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了解,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權,也會造成房屋交易的環節增多而增加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實際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護。作為炒房首判,這個案例影響之大,不言而喻。因此判決一出,爭議四起。房產中介從業人員炒房是否違法,成了爭議的焦點。近年來,房產中介機構利用自身優勢哄抬房價,已不是什麼新聞。作為機構他們違反了國家價格領域等方面的法律,但法律並未禁止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個人身份購買房屋。在本案中,作為房產中介從業人員的尤某,具有獲得房源信息和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等方面的優勢。但不能因為買賣雙方,一方有優勢,就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尤某與出賣人吳某簽訂合同時,他只是一個普通買家,尤某當時尚未找到下家,其自身也承擔著一定風險。因此尤某對吳某不構成欺詐,他的行為並不違法。誰賺錢不是利用自身優勢呢?本案的另外一個焦點,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雙方約定「同意買方在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也就是說作為賣方,吳某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知曉尤某會將房屋轉賣牟利。吳某仍然簽訂了合同,也就是認同了尤某的炒房行為。吳某事後反悔,否認合同的效力,缺乏正當性。他反悔的原因是因為房價在上漲,他覺得當初的價格賣低了,所以他主張合同無效。他無非是希望取消交易后,另尋買主,加價出售從而賺的更多。吳某的動機與尤某如出一轍。法無禁止即可為。尤某雖然是房產中介從業者,但在本案中,他是以一個自然人的身份與吳某簽訂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相反,吳某因為房價上漲而出爾反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法院對其主張進行支持,則就有何能助長投機風氣,大家可能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而不惜撕毀原本合法的協議。抑制房價,打擊炒房行為是政府的政策取向,但市場經濟還是得按法律來。法律是守護社會公正最後的防線,一個判例就有可能改變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君不見當年的「彭宇案」造成給社會造成的傷痕,到現在還沒有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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