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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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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濟南中院新聞中心導讀:下列被執行人因存在失信行為,濟南法院已依法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現予以公布。公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1案號:(2017)魯01執229號失信被執行人:山東魯牛食品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54467758 法定代表人:馮永全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鄒平富瑞特牧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565198.91元(上述利息已計算至2015年1月18日,嗣後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付);二、被告山東金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山東眾康食品有限公司、賈紅玉、王澤坤、王漪、鄭紅玉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鄒平富瑞特牧業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山東恆大管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東魯牛食品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鄒平富瑞特牧業有限公司的債務在最高擔保金額不超過主債務餘額之和1.5倍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有權對鄒工商抵登字(2014)第0090號《動產抵押登記書》項下的抵押物(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申請法院拍賣、變賣,並就變賣價款在120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五、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19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鄒平富瑞特牧業有限公司、山東眾康食品有限公司、賈紅玉、王澤坤、王漪、鄭紅玉、山東恆大管業科技有限公司、山東金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山東魯牛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5)濟商初字第37號2失信被執行人:山東金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5918815X 法定代表人:魏晉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3失信被執行人:鄒平富瑞特牧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75254970 法定代表人:賈紅玉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4失信被執行人:山東恆大管業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75461721 法定代表人:李秉聰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5案號:(2017)魯01執51號失信被執行人:山東萬盛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64860900 法定代表人:周詠玲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的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裁決:(一)被申請人楊念強支付申請人濟南都市報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1700000元和違約金5250000元,二項合計:6950000元。(二)本案仲裁費用48344元(申請人已預交),由被申請人楊念強、山東黎明機器有限公司、山東萬盛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本案公告費900元(申請人已預交)由被申請人楊念強、山東黎明機器有限公司、山東萬盛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上述(一)(二)項合併計算,被申請人楊念強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濟南都市報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6999244元。被申請人山東黎明機器有限公司、山東萬盛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執行依據文號:(2017)魯01執51號6案號:(2017)魯01執283號失信被執行人: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林橋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機構代碼:768730940 法定代表人:丁浩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基於本案事實、合同及上述仲裁庭意見,仲裁庭作出如下裁決:(一)被申請人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林橋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支付款項120000元;(二)被申請人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林橋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支付違約金37783元;(三)本案仲裁費用7272元(申請人已預交),由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承擔1296元,被申請人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林橋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5976元。上述(一)(二)(三)項共計163759元,由被申請人濟南市天橋區濼口街道辦事處林橋社區居民委員會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執行依據文號:(2017)魯01執283號案號:(2017)魯01執282號失信被執行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75561538 法定代表人:張艷芳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開庭后,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被申請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於2015年9月30日前向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支付合同款55000元,於2015年12月31日前向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支付剩餘合同款55000元;(二)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在收到被申請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第一筆款項后,向被申請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交付《平陰新生活家居廣場項目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三份;(三)本案仲裁費用5802元(申請人已預交),由被申請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承擔,被申請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於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給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四)若被申請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未能按時向申請人濟南市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支付上述款項,被申請人濟南好生活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違約金33000元;(五)本案其他事項雙方不再追究,在調解書中對爭議事實及理由不作出表述。經審查,雙方當事人的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仲裁庭予以確認。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執行依據文號:(2017)魯01執282號8案號:(2017)魯01執恢72號失信被執行人:濟南康都置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92621568 法定代表人:JEROME KIANG執行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基於上述仲裁庭意見,仲裁庭作出以下裁決:一、依法解除申請人林堅與被申請人濟南康都置業有限公司於2012年10月7日簽訂的《商品房預定協議》;二、被申請人濟南康都置業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林堅返還房屋預訂金1500000元並支付利息552757元;三、申請人林堅的其他仲裁請求,仲裁庭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費用31856元(申請人預交),由申請人林堅承擔5856元,被申請人濟南康都置業有限公司承擔26000元;上述二、四項合計2078757元,被申請人濟南康都置業有限公司於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申請人林堅;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執行依據文號:(2015)濟仲裁字第0436號審核: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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