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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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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14日電(記者 吳曄) 4月14日,商務部印發《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過去品牌授權制度下的4S店模式終於被打破。 根據正式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在規範銷售市場秩序方面,供應商採取向經銷商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於3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在銷售行為規範方面,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 新辦法出台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0號)同時廢止,汽車銷售將從單一種渠道變成多種渠道,也將會平衡汽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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