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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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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關注哦~2014年4月2日,內蒙古某公司與李某及第三人苗某、崔某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及債權債務處置合同協議。協議標明:內蒙古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完成資產重組后,該公司應向申請人支付9700000元。2015年11月1日該公司資產重組完成後,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訴至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法院判決內蒙古某公司向李某支付9700000元。2017年1月9日,申請人李某申請執行此案,執行人員多次去呼市實地調查及網路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遂將被執行人內蒙古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由於法定代表人出行受到限制,被執行人主動與申請人協商,將第三人崔某某占蒙西某公司10%股權轉讓於苗某,抵頂9700000元。幾方一致同意,並在轉讓協議上簽字,使該案順利執行完畢。(蘇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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