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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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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浙江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搶生」二孩被罰 起訴計生部門所謂「搶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調整之前。如果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則被界定為「超生」。現在法律改了,社會撫養費是不是還得徵收?3月23日,浙江高院再審兩起「搶生」二孩案。法律人士稱,案件的再審將對此類案件審理起到風向標的意義。「搶生」兩孩夫婦被罰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分別是章榮真、李善霞夫妻和陳楊國、徐姍姍夫婦,均是浙江台州人。2012年7月,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生下第二個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2013年11月12日,「單獨」二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其中將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浙江的新政策,章榮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條件。但玉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認為章、李夫婦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在全國「單獨」二孩政策出台前,認定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環縣人口計生局發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玉計生征字(2014)第1-042號),決定對章榮真、李善霞夫婦徵收社會撫養費約13萬元。陳楊國、徐姍姍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4年1月13日,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出台,而4天之後的1月17日,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也隨即出台。台州市路橋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同樣認為陳楊國、徐姍姍夫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法律修訂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橋區人口計生育局對陳楊國、徐珊珊夫婦作出了《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路計生征字(2014)第311號),徵收夫婦倆社會撫養費79020元。對此,兩對夫婦均表示不服,並將當地計生部門告上法院,但歷經一審、二審,皆敗訴。法院認為,兩案中的生育行為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出台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因此計生部門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合法。對於兩審的敗訴,兩對「搶生」夫妻仍不服。隨後,他們向浙江高院提請申訴。浙江高院分別於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對這兩起案件申訴作出裁定。裁定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的執行。但這兩起本應於當年10月27日上午9:00和下午2:15在浙江高院開庭再審的案子,在再審前夕被突然臨時通知暫時取消開庭,原因是「時間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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