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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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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蘇崑山的一家火鍋店攤上事了,一年輕男子與朋友在店內聚會,酒後三巡去衛生間如廁時卻不慎摔倒並致身亡。后男子家人起訴火鍋店要求賠償,獲法院判令火鍋店和死者各承擔50%責任。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現已由崑山法院審結。死者張某系一名男性,事故發生時才剛滿26歲。事發當日下午,他與幾名朋友在崑山某火鍋店內就餐並飲用酒類。期間,張某起身去上廁所,因為店裡的衛生間內都是水漬,地面比較濕滑,雖然鋪了一小塊防滑墊,但防滑墊也被水浸透了,(網路圖片)加上張某又喝了酒,行為控制能力難免受到影響,結果一個不留神摔倒在地,頭部受到嚴重撞擊,隨即昏倒不起,直到店裡的其他顧客去上廁所時,他才被發現。隨後,火鍋店的大堂經理聽到顧客反映,連忙趕過去將張某扶起,並通知了與張某一起來的幾位朋友,朋友們隨即把張某送到醫院搶救並報警處理,但終因傷情太過嚴重,幾日後張某在醫院去世。本來是與朋友開心聚餐,卻不料突遭橫禍,一條年輕的生命就這樣被意外奪走,讓人不禁感嘆生命的脆弱。而更令人唏噓不已的是,經調查了解,張某結婚才一年半,留下一個女兒尚在嗷嗷待哺中。意外發生后,張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要求該火鍋店進行賠償但遭到拒絕,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火鍋店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損失。審判結果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火鍋店沒有及時對衛生間地面上的水漬進行處理,雖然已在衛生間內放置了一塊防滑墊,但地面仍然濕滑,存在著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且衛生間內沒有任何警示性標誌,故被告對此次事故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張某事發前飲用了酒水,自控能力下降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自負部分責任。經法院調查認定,此次事故共造成各項損失50萬餘元,並最終判令被告火鍋店承擔50%賠償責任。之後,被告火鍋店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但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提醒《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及時消除潛在危險,或對存在的實際風險沒有提示和引導,一般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官表示,聚會喝酒本是開心之事,但酒後由於各種意外引發的諸如摔倒、墜河等悲劇時常發生。大家在聚會後,除了要把醉酒之人安全送回家外,在他們上廁所時,最好也能多加留心照顧。對此,網友是這樣說的■ 大多數網友認為判得公正,火鍋店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共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陳YH:應該判火鍋店負主要責任,因為他們的衛生間明顯存在安全隱患,他們應該保證客人的安全,所以他們該負擔75%以上的責任。A小兔燉蘑菇:看來飯店也該買份保險了,顧客意外理賠險王景秋:喝酒的人可得注意安全!火鍋店也應該注意你們的設施是否讓大家接受!都給你們一個教訓!各打五十大板!生命是可貴的說什麼都晚了!秀麗春光:可悲,危險無處不在,希望飯店通過這慘重的代價吸取教訓,衛生打掃乾淨,不要留下後患!@Miss_cannotbebothered:店家們該整治整治廁所了,各種髒亂差,只想著賺錢不提供相應的衛生環境真的沒品@新渣浪:覺得店家冤的都沒有法律意識,先撇開這個人喝醉不說,如果各位沒有醉酒卻在上衛生間時因為地上有水而滑倒摔傷或摔死,各位覺得應不應該告店家?責任是誰的?再或者,餐廳的桌椅有問題,導致用餐時你突然摔倒受傷,這個責任又該誰負?這個案子也是同理,只不過他喝醉了,所以摔倒也有自己一半責任而已。@吃不胖的三文魚:判的公正。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都不放,這不是找罪受嘛。連蝙蝠俠服裝說明書都得特地指明該服裝並不能讓你飛行。■ 也有網友認為一塊喝酒的朋友也有責任,喝多了,上廁所就得有人跟著。非會員:不是應該連帶喝酒的朋友一起賠償嘛,火鍋店才不能一個人背鍋。鷹行天下:為啥一同喝酒的桌上人沒有責任?難道不知道酒多要注意么?行雲流水:和張某一起喝酒的人也有責任,沒起訴嗎?朩孒_超:酒桌上的朋友有起訴嗎?淡淡的香:起訴酒桌的朋友也可以得到賠償,不喝酒就不會發生意外■ 還有網友覺得火鍋店無辜躺槍,「跟碰瓷沒啥區別」velvet玉:每次在哪裡哪裡出點事都會找別人的麻煩!比如動物園咬死人、高速公路私自下車被撞飛的太多了!!明明是自身的原因,家屬為了得到錢,真的是什麼都願意做啊!粵海風:現在都不講理了,自己摔死的還怨人家,不能喝就別喝,拉不下屎來怪地球沒吸引力波奇網旗艦店:怎麼不把酒廠也告一下?猴兒hr:要是醉酒死亡,是不是做酒的那個公司也要賠■ 最後有網友提醒,喝酒切莫貪杯,為了自己和家人珍愛生命,量力而行,抵制酒桌文化彬彬有禮啦:酒雖好,但千萬不能貪杯哦。^_^:喝酒不能貪杯,珍愛生命,你一走了之,苦了孩子和家人沐陽依一:真是揪心啦!都是酒惹的禍。感嘆生命只有一次呀!透明:喝的也太多了令人惋惜!原本開心的飯局和聚會,卻因為這樣的意外,變成了痛苦的回憶。這件事告誡大家: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最討厭酒桌上拚命勸酒的人,支持適量飲酒、拒絕勸酒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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