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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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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徽商報消息 某開發商用其開發的房產沖抵廣告費賣給合肥某廣告公司,然而,在「以房抵債」之後,隨著2016年房價的上揚,開發商又將房子出售給了他人。廣告公司將開發商告上了長豐縣法院,近日,此案有了判決結果。原告合肥某廣告公司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產進行廣告策劃宣傳,2015年11月雙方結算廣告費用后約定,開發商用其開發的房產沖抵廣告費賣給廣告公司。2016年4月份適逢合肥房價上揚,開發商私自將已沖抵廣告費的房產出售給第三人,二者發生糾紛協商未果。據了解,雙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廣告費用沖抵購房款結算的協議》中明確約定涉案房屋面積78.3㎡、抵房單價8308.52元、抵房總價650557元等情形。長豐縣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以房抵債」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近日判決,開發商返還廣告公司購房款65萬餘元及相應利息,並另向廣告公司承擔65萬餘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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