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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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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青年網7月21日報道,國內首起十二歲以下兒童騎行ofo共享腳踏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將肇事機動車一方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腳踏車ofo小黃車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據悉,2017年3月26日中午,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受害人與同行三位夥伴(均未成年)將雖然已鎖上但密碼未打亂的ofo共享腳踏車的機械鎖解開並上路騎行,中途與肇事客車相撞,致使受害人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后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原告認為,該案中,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固然存在,但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對的小黃車疏於看管,該腳踏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而且ofo共享腳踏車的所有人,在其管理的ofo共享腳踏車車輛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於履行管理義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兩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878萬元;此外,原告還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單並更換為用戶用完后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眾所周知,ofo在投放初期,為了搶佔市場忽略成本,採用「低質」腳踏車進行野蠻式投放。所以受限於自身技術條件,腳踏車本身並不具備聯網、定位等特性,兒童安全事故屢見報端。今年以來,僅媒體報道過的兒童事故就有十幾起,均與ofo的機械鎖漏洞有關。事故中兒童輕則骨折、重則重度摔傷住進ICU重症病房。事故接連不斷,ofo的安全隱患警鐘早已敲響。 事故發生后,各地的《共享腳踏車指導意見》也紛紛出台。為杜絕12歲以下兒童未經授權單獨騎車上路,上海市質監局 、上海市腳踏車行業協會發布的全國首個《共享腳踏車》與《共享腳踏車服務》團體標準,規定要求共享腳踏車運營方應對用戶提出實名制登記註冊的要求;用戶年齡應在12歲以上。 對此,原告律師張黔林表示,「此次訴訟,我們不僅是為了未成年人事故受害人的死亡尋求民事賠償,更是一個公益訴訟。我們希望在共享腳踏車已經成為城市交通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下,釐清平台責任,推動政府監管,使類似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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