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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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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準備賣房,房產證上明明只有朋友一個人的名字,可中介一定要讓朋友的配偶到場。周這朋友的配偶常年出差,這不是耽誤事兒嗎?上網一查,發現論壇上有同樣的問題的人還真不少!市房產交易中心熱線:只要產證上的人到場撥打房產交易中心962269熱線電話。這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時候的程序和要求應該是不一樣的?但是……電話里的回應完全出乎意料。一位男性工作人員斬釘截鐵地說,無論哪種情況,只需要房產證上的人來就好了,不需要配偶到場,也不需要配偶出具什麼同意書、公證委託之類的。真的嗎?隔了幾個小時后,當再一次撥打了962269熱線電話,接電話的女性工作人員,答案依舊同上。房產中介:配偶需出具聲明表示同意與市房產交易中心熱線諮詢不同,兩三家房產中介,他們幾乎一致表示:●假如這個房子是婚前買的,那麼產證上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就不需要配偶幹啥了。●假如這個房子是婚後買的,即使產證上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那麼交易的時候即便配偶不在場,也要出具一份聲明,表示知曉賣房事宜,並無異議。當然,他們也坦言,要求配偶出具同意書的事兒,有些是個別區房產交易中心的要求,有些則是中介公司自己出於規避風險的做法。對此,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即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情況下,依然是需要配偶同意的。第一、房產證的署名和房產分割沒有必然聯繫,除非這套住房是婚前的。第二、在實踐過程中,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比如說一個人拿一套房子去賣,然後賣的時候房價漲了,然後那個人會反悔,然後就說這套房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妻子不同意,所以這個時候就有糾紛了。所以實際情況是,一般中介機構會要求兩人到場。如果不到場,一般就要求有委託書。緊急情況下是先電話溝通,或者視頻取證。律師:配偶無需到場,但有後患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國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簡單地說,房產登記在誰名下,誰就對該房產享有物權。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此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就依法享有處分的權利。不過,王國利律師也說了,《物權法》的規定還是要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起來用,一旦發生糾紛,實踐中這個問題各家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給第三方(買家),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效的,但第三人(買家)需要證明「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第三人(買家)舉證責任的要求較高。所以,在實踐中,無論房地產交易中心、房產中介是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文件,為交易安全考慮,建議第三人,也就是買家,要求賣家夫妻的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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