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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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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12時許,瀘州納溪民警在轄區某旅館檢查時,將上網逃犯羅某抓獲。案情回顧經查:羅某於2013年2月13日在某銀行申請辦理一張高額度信用卡,並在當年3月份至2014年6月份累計透支和需交滯納金125000餘元。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收未果,羅某的行為已涉嫌信用卡犯罪,被江陽區公安分局列為上網逃犯。目前,納溪警方已將羅某移交江陽警方,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法律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平安納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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