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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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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菊香律師張女士與丈夫李某在相親后迅速「閃婚」,婚後卻頻頻遭遇丈夫家暴。張女士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訴狀中,詳細控訴丈夫的家暴行為:生活中稍有不順心,丈夫就抽她耳光,用皮鞋、腰帶毆打她,甚至把她捆綁起來,導致張女士眼底淤血、滿身青紫。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張女士僅僅是口頭陳述自己被家暴,未能提供證明李某對其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故駁回了張女士的離婚訴訟請求。天津日昇律師事務所律師點評:家暴已成為社會越來越重視的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受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反家暴法》也規定家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遭遇家暴訴請離婚的,應當向法庭提供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家暴事實的存在。律師在此提醒:遭遇家暴時,要及時報警、就醫並向親友、鄰居求助,及時固定家暴證據。證人證言、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材料以及公安機關的接(報)警記錄等材料均可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遭受家暴后應儘快到醫院就診治療並保存相關病情資料,可以有力證明家暴行為的存在。手機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暴的錄音、家暴傷害情況的錄像等視聽資料,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使用。切記,遭遇家暴不要忍氣吞聲,要用法律手段勇敢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整理 新報記者 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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