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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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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與張先生於2011年12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登記在丁女士名下的某區兩居室樓房歸丁女士所有。2013年初,丁女士將該房屋賣給孫女士。但是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夫妻不能同時到場的不予辦理過戶登記」拒絕了丁女士過戶請求。在孫女士強烈要求下,丁女士聯繫到張先生,但張先生拒絕到場。無奈之下,丁女士找到君然律師事務所王軍律師尋求幫助,律師建議丁女士以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將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請求對該房屋確權。法院認為:該房屋系丁女士和張先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屬於二人共同財產;張先生的名字雖然沒有登記在房屋產權證書中,但在沒有進行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張先生也是該房屋的共有人,屬於隱名共有人;但在雙方離婚時約定本案房屋歸丁女士所有且現在雙方對該房屋歸屬沒有異議,應當確認本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歸丁女士所有。法院遂判決房屋歸丁女士所有。丁女士依據法院判決書為孫女士辦理了房屋過戶。律師提示:一、房屋買賣中購買人要注意規避類似本案中 「隱名房東」風險,購買人要審查房屋是否存在隱名所有人?如果有,應當要求其同意且到場辦理過戶登記。二、夫妻離婚,在分割到登記在本人名下的房屋時,應當及時辦理房屋變更登記,以減少訴訟成本。(作者:君然律師事務所王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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