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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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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三條解讀《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第三條規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一、本條是規定《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的條款《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是專門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從制定到廢止整個程序制定規則的規章,本條作為本規章的原則之一,規定了本規章的適用範圍,即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本條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了本規章是規範除規章之外的稅收立法即抽象性行政行為工作的文件。二、規範性文件制定環節《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制定環節包括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具體條款中還有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解釋、施行效果評估、納稅人提出審查的處理程序等,與規章制定程序相比,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不需要立項,而規章需要立項,需要納入部門立法計劃。稅收規範性文件起草程序由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審查由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決定由第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由第二十八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三十條是稅收規範性文件施行監督及評估的規定,備案由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第四十條是納稅人提出審查的處理程序,第五章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是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失效、廢止、修改等清理程序。三、新《辦法》的變化本條與舊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20號令)比較,未進行任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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