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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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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龍網北京7月11日訊 近日,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首創證券」或「主辦券商」)發布公告稱,北京絡捷斯特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絡捷斯特」或「公司」)股東邵清東、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厚楓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寧波厚楓」)存在股東違規交易的情形。主辦券商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信息顯示,2017年6月29日,「絡捷斯特」股東邵清東先後通過做市交易方式累計轉讓公司股票2,000,000股,持股比例由50.16%變為46.50%。具體交易明細如下:2017年6月29日,「絡捷斯特」股東寧波厚楓先後通過做市交易方式累計轉讓公司股票3,723,000股,持股比例由5.32%變為12.12%。具體交易明細如下: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製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一)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二)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按照上述規定,邵清東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應該立即停止交易、及時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並在披露之日起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公司股份。但邵清東在完成第一次交易后又進行了交易,明顯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寧波厚楓在完成第六次交易后應該立即停止交易、及時發布權益變動報告書並在披露之日起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公司股份。但寧波厚楓在完成第六次交易后又進行了交易,明顯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辦券商在日常持續督導過程中,已就《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主要條款向絡捷斯特及其股東進行培訓、教育。主辦券商提醒:如果公司及其股東不能深入學習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各項規章制度,有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對公司的規範經營和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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