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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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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撰稿人 杜鵬(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行政和刑事業務部主任律師) A. 案件回放: 當事人任先生去年5月3日15時許在洛陽市澗西區某小區一樓家中,透過窗戶看到自己的腳踏車被一個孩子騎跑了,便當即大喝一聲「抓小偷」,但當他穿著拖鞋從家中追出來,車和孩子已不見蹤影。 任先生回家換上皮鞋到小區外尋找,在小區大門旁的網吧前,發現偷車的孩子和另外兩個孩子在聊天。任先生衝上去,抓住了偷車的孩子。 為防止偷車的孩子掙脫,任先生把孩子的手反擰到背後,並卡住孩子的后脖頸。孩子一邊嚷著「沒有偷車」,一邊掙扎,任先生扇了孩子幾下,孩子才不再作聲。隨後,任先生將其扭送到長春路派出所。孩子說自己手腕有點不舒服,任先生也沒在意。經民警訊問,孩子名叫劉偉(化名),14歲,在洛陽某中學讀初一。孩子承認了偷腳踏車的事實。 當天下午,民警帶著劉偉在附近找到了任先生的腳踏車。 腳踏車失而復得,任先生以為這件事就過去了,但沒想到的是麻煩接踵而來。 當年5月9日,劉偉父母向長春路派出所報案稱,劉偉受傷住院治療7天,要求任先生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任先生認為自己抓賊反而抓出了賠償官司,拒絕進行賠償。 8月30日,任先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監視居住。劉偉盜竊行為屬實,依法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因其未成年而不執行。 同年12月,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澗西區人民法院對任先生提起公訴,劉偉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任先生賠償包括醫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4.2萬餘元。 B. 洛太律師:任先生抓賊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洛太律師查閱案卷后認為:任先生在本案中對盜竊違法人員劉偉實施的扭送抓捕行為雖然和劉偉左橈骨輕傷有因果關係,但是該行為在主觀方面沒有故意因素,根據當時案發的情況應當認定為過失,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作為丟失車輛的失主,任先生目擊了盜竊團伙的盜竊行為,進而通過自己的努力抓獲了違法人員。既然法律賦予了任先生有扭送違法人員的權利,那麼任先生扭其左胳膊的行為當然是合法的,只是由於任先生沒有受過專業的擒拿訓練,在扭送抓捕過程中因情緒激動、緊張(當時,盜竊團伙的其他成員均在場),掌握不好力度而導致其出現了左橈骨骨折(既要保證及時抓獲扭送違法嫌疑人,又要掌握力度不能出現任何一點傷害,這是否對作為普通公民的任先生要求過於苛刻了),但是不能因為出現了輕傷的後果,就不顧主觀要件而錯誤追究任先生的刑事責任。 C. 法院審理判決 法院認定任先生有傷害劉偉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部分採納辯護律師意見,對任先生免予刑事處罰,賠償受害人住院醫療費近9000元。 D. 中央電視台《實話實說》 因為抓賊,任先生走進了中央電視台 《實話實說》欄目,當期的主題是「抓賊」。在訪談中,任先生說「我很鬱悶」,並講述了他把小偷扭成輕傷之後,被法院判處故意傷害罪,賠償受害人近9000元的故事。 主持人和晶現場做了測試,結果表明,現場的百名觀眾中,有近八成支持任朝陽「抓賊」,認為他被索賠太冤枉。 任先生說,他老婆埋怨他當時為啥不把自己的腳踏車送給小偷,「難道我應該把腳踏車送給賊?這樣就不會有麻煩了?」 E. 洛太律師點評案件: 公眾有個認識誤區,認為小偷可惡,所以打兩下是應該的。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偷也有人身權,也受法律保護。 但對本案法院的判決,律師杜鵬認為,任先生故意傷害的事實不足,因為刑法上的「故意」是指希望或放任。如果任先生一拳打斷了孩子的鼻樑骨,或將孩子按到地上暴打,這是故意。而一個要跑,一個要抓,這種情況下,不排除是孩子的劇烈反抗扭傷了自己。 F. 律師簡介 杜鵬,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行政和刑事業務部主任律師,鄭州大學法學院畢業,1996年取得全國律師資格,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法學會會員,河南省律師協會行政委員會委員。 聯繫方式:18603797169,電子郵箱535872171@QQ.com G. 律所介紹: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2年,2007年入圍河南省首批破產管理人名單,2013年獲評「九星級律師事務所」。其律師代理的案件和參與的社會活動多次被新華社、CCTV、法制日報、中央廣播電台、鳳凰網、南方周末、大河報等媒體報道。律所中大部分律師擁有工商管理、金融、外語、財稅、工科等多重知識背景,能為不同需求的客戶量身定製法律服務。 地址:洛陽市洛龍區五環街中弘府邸D座102 聯繫電話:0379-60850118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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