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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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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醫療保險繳費中斷不超過3個月的,不影響醫保待遇 張女士在A企業工作多年,該企業一直每月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7年4月,張女士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A企業在為張女士繳納完4月份社會保險費后,為其辦理了停保、解聘手續。離職后,張女士5月入職了B企業,B企業於7月份為張女士辦理了參保手續,並於7月補繳了5、6兩個月的社會保險費。8月1日張女士因病住院治療,張女士是否可以享受醫療報銷待遇? 解析 張女士是可以享受醫療報銷待遇。 根據《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應當在3個月內及時辦理參保繳費。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以下稱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按照規定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參保人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應當連續繳費。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3個月及以內的,可以補繳中斷期間的社會醫療保險費。補繳后,計算連續繳費時間,並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根據條款規定,張女士雖然有繳費中斷的情況,但因為她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超三個月並補繳了中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因此,張女士8月份因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範圍的按規定予以報銷。中間5、6兩個月不算斷繳,是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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