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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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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最複雜的莫過於房產的分割,其中涉及到婚前買房、婚後買房,全款還是首付,何時獲得產權,寫的誰的名字,不同情況下產權歸屬差別非常大,這也就衍生了很多問題,比如說:「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就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嗎?」「萬一出現意外,這些錢能不能要回來?」「怎麼操作,才能保障出資父母的合法權益?」今天「律師說」就來和大家說說:婚後一方父母以子女名字買房,離婚時房產的歸屬問題!一、一般情況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配偶的名字,如果沒有聲明是對雙方的贈與,將視為贈與一人,離婚後財產歸登記方,具體要看實際情況。二、司法實踐《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最高院傾向性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對婚姻類案件的部分傾向性意見: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應認定贈與的是房屋還是購房款父母出全資以其已婚子女的名義購買並已向子女作出贈與之意思表示的房屋,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產權登記尚未完成前,作為贈與人的父母有權撤銷該項贈與。在尚未付清該房屋的全部款項、房屋產權登記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銷贈與的情況下,子女因離婚或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的訴訟中,不宜認定父母贈與的只是已經實際支付的購房款,進而將上述購房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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