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科技 娛樂遊戲 美食旅遊 時尚美妝 親子育兒 生活休閒 金融理財 健康運動 寰宇綜合

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加入好友
晨報淄博6月27日訊 企業進行宣傳中,若使用的作品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近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起案件,淄博某公司使用「哆啦A夢」玩偶、圖案形象作為宣傳,涉嫌侵權被告。一直以來,「哆啦A夢」漫畫及卡通形象就深得少年兒童喜愛。本案中原告某商貿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證實藤子會社根據日本法律宣誓取得《哆啦A夢》漫畫與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與日本均屬於《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依據該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藤子會社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其通過合法授權取得《哆啦A夢》作品包括名稱、標誌、設計、標識、肖像、視覺表現和衍生人物形象在內的著作財產權,且有權將該權利授予他人。因此,原告享有《哆啦A夢》的著作財產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針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之後,原告發現被告淄博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哆啦A夢」形象進行廣告宣傳,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后經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原告享有《哆啦A夢》的著作財產權,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哆啦A夢」的知名度、商業價值及被告經營規模、侵權範圍、侵權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0元。

本文由yidianzixun提供 原文連結

寫了 5860316篇文章,獲得 23313次喜歡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