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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原標題:理賠案例: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配偶,再婚後出險保險金歸誰?很多朋友看了指定受益人的文章,還是會把指定受益人與法定受益人弄混淆,認為法定就算是指定。其實,指定受益人與法定受益人不是一個概念,指定受益人就是指定受益人是誰,具體到名字,法定是未指定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安排。可能這兩個詞相對有點繞,我梳理了幾個生活中的典型例子,通過具體案例來來讓大家更為直觀地對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如何安排有更清楚的認識。在當今社會,離婚率一直持續增長,一部分人的家庭結構會出現變化,家庭出現離異並且再次重組。這些家庭結構出現的變化會讓原本的生活發生很大改變,對於人身保險來說,原來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係也會有所變化。我們如果想不發生沒必要的糾紛,一定要確定好具體的受益人。家庭結構出現變化要及時變更保單,避免引發理賠糾紛。下面是我匯總了生活中發生的典型理賠案例,針對性地做了案例解析。-1-指定受益人為妻子,再婚后出險引糾紛張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受益人寫的是妻子,但保單沒有寫明妻子的姓名和證件號。五年後,張先生與唐女士離婚,但並沒變更保單。後來,張先生與李女士結婚,不久后張先生不幸身故,產生了一筆身故賠償金。唐女士與李女士對於保險金請求權歸屬發生爭議。唐女士認為,當時寫的妻子就是指張先生購買保單簽字時的法律意義上的妻子,這份保單受益人就是自己。但李女士認為,自己才是張先生法律意義上的妻子。最後,法院裁定此次保險金由李女士獲得,妻子是指法律對於婚姻關係中女方的稱呼,李女士是張先生法律意義上的妻子,擁有請求身故保險金的權利。在張先生發生保險事故時,張先生和唐女士早就解除了婚姻關係,而此時具有法律地位的妻子就是李女士。案例解析:這裡面的紛爭是張先生在購買保險時所沒有想到,也不願意看到的。這都要怪張先生當時糊塗,將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如果他當時就將妻子指名道姓地固定下來,兩位妻子就會各得其所,不會鬧得雞犬不寧。最新出台的保險法對此情形進行明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翻譯過來的話,就是丈夫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寫的是妻子,一旦再婚的話,受益人就是現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妻子,一旦經歷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2-父母對子女有繼承權,不因離婚出現變化羅小姐由母親撫養長大,一次翻車事故帶走年僅20多歲的生命,她在生前為自己投保一份保額為100萬的意外險。羅小姐的媽媽去保險公司報案理賠時,由於該份保單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為法定引發家庭糾紛。按照相關法規,羅小姐的保單受益人為法定,其保險金應均分給其法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保險金由其父母申領。羅小姐的父母早年離異,由羅媽媽獨自出資撫養長大,與生父感情生疏。對於100萬保險金,羅媽媽認為其父無權享有,他沒有盡過父親的責任,這十幾年都沒有來往,也沒有交過保費。法院最後還是判決此次保險金由其父母均分,其父親可以領域身故保險金的一半即50萬元。因為生父作為羅小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賦予他平分這筆保險金的權利,這一項權利與是否在婚無關。案例解析:依據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繼承權不因父母夫妻關係解除而消失,父母親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離婚而消除。在父母離婚後,無論子女是跟父親生活還是母親生活,父母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而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保險金的理賠權益由父母雙方獲得,這筆保險金應由羅 小姐的父親和母親均分。我們在投保時一定要想好指定受益人,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3-單身時投保,婚後出險理賠金歸誰2013年,王女士為自己剛畢業工作三年的兒子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 ,但是並沒有指定具體身故受益人,而是法定受益人。2015年,小王與小羅結婚並生有一個女孩。2017年,小王出差時遭遇車禍,不幸離開人世。保險公司按照合同需要支付50萬元的身故賠償金,王女士與媳婦小羅因為賠償金髮生爭執。王女士認為,保險是自己為兒子購買的,作為投保人支付了保費,並且配置保險時小王還未婚,投保時的法定受益人應該是父母。小羅認為,自己和孩子是法定受益人,有權分割保險金。最後,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王女士夫婦、小羅及孩子四人為法定受益人,均分此次身故賠償金。案例解析:雖然王女士在自己兒子未婚時投保了終身壽險,但並沒有指定受益人。小王與小羅結婚並育有一女,根據相關法律,王女士夫婦與小羅及孩子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均分相應的保險金。-4-沒有恰當變更受益人,引起兒女爭奪保險金王大叔為自己買了多份人身保險,保單指定受益人是兒子小王。但是小王經常胡作非為,王大叔決定把保險受益人改成女兒。為了得到更多人見證,王大叔叫來親戚朋友,宣稱更改保險受益人為女兒,但沒有去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王大叔過世后,這多份保單的受益人便成兒子與女兒的糾紛,兩人為相應的保險金爭得不可開交,但法庭判決所有的保險金被不孝順的兒子獲得,王大叔不能如願。案例解析:保險金不同於普通類型的遺產,它的傳承是靠合同約定,而與遺囑繼承並不一樣。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多人,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合同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是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當被保險人出險后,由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如果是法定的話,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需要指出的是,當保險金作為遺產留給繼承人時,繼承人還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比如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稅金等。我們在投保時一定要填寫受益人,不要填寫法定。如果要修改受益人,一定要到指定機構,即當時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書面申請,並取得書面批註或批單。更多內容可以關注微信公眾號深哥讀保(ID:shengedubao)。用人話解讀保險知識,感受保障帶來的誠意。資深媒體人,互聯網保險從業者。曾在鳳凰財經、新浪財經、網易財經擔任資深財經記者。 @今日話題@徒步三萬里@雪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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