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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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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人的汽車日報 請點上邊藍字關注買車險的時候要指定駕駛人,如果開車時不是那個人,賠償可能會打折。近日,張家港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保險糾紛案件。2015年5月25日,丁某甲駕駛轎車與劉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甲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責任。涉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后劉某起訴要求被告丁某甲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丁某甲認為應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涉事車輛保險合同含有指定駕駛員丁某乙,對超出交強險部分要求扣除10%絕對免賠額。張家港法院審理后認為,涉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投保時指定駕駛人為丁某乙,保險事故發生時並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償款的基礎上按10%的比例免賠,即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保險公司賠償90%,丁某甲賠償10%。法官點評:車險指定駕駛員指在投保時車輛指定駕駛人員有特定對象,出險時如果駕駛人為非指定人員,則保險公司享有相應的免賠率。另外還有指定駕駛區域的類似選項。該類保險的保費有相應的優惠,但並不適合所有投保人。目前車險的種類、項目較多,投保方式也較為靈活,車主在投保時,保費價格高低雖是考慮的重要因素,但應當對保險合同、保單項目詳細審核,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險種。#更多蘇州汽車、交通相關資訊,請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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