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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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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方面審查毒品犯罪案件「辦案說明」毒品犯罪因其隱秘性而不易為一般公眾所察覺,相關案件線索多為偵查人員在辦案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偵查人員秘密偵查獲取。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審查起訴部門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通過審查偵查人員出具的辦案說明,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違法行為,查漏補缺,完善案件證據體系,確保案件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要求。毒品犯罪案件辦案說明,顧名思義,是指偵查人員就發現、查獲毒品犯罪事實和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渠道或途徑、查明案件事實及案件辦理簡要過程所作的介紹、說明。從某種意義上講,辦案說明就是毒品犯罪案件的「說明書」。案件的絕大部分證據材料,獨立開來,都只能證明案件某一方面的事實,而毒品犯罪案件辦案說明材料,卻能讓初次接觸案件的司法人員,對案件的來龍去脈有一個概括而全面的了解。因此,筆者認為,辦案說明很重要,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審查:首先,要審查案發時間與案件登記時間、立案時間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及存在不一致、矛盾的原因。如上述時間上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辦案人員應要求偵查人員補充完善或作出符合邏輯、情理的解釋說明。其次,要重點審查案件起因,確認案件是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秘密偵查偵破的,還是群眾舉報的。對於通過群眾舉報發現的毒品犯罪案件,在堅持為舉報人保密的情況下,要求偵查機關具體說明相關情況。再次,仔細審查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情況。審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況,與案件其他證據材料是否存在矛盾,確認犯罪嫌疑人到案具體過程。必要時,要求偵查人員補充說明犯罪嫌疑人到案詳細經過。如,某地辦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因為疏於審查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在案件庭審階段才發現原來是一起犯罪嫌疑人蓄意製造的假案,導致工作陷入被動。最後,承辦人還應審查案發事實與偵查查證事實異同。結合在案證據,審查案發事實是否查證屬實,進一步核實、鑒別辦案說明所述案件情況的真偽。(作者單位: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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