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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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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姚永平(副廳級)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姚永平,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研究所文化。曾任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副行長、行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董事長。2014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姚永平立案偵查。2016年6月3日,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以姚永平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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