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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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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疆石河子一65歲老太買葯摔骨折 藥店被判賠償4萬餘元都市消費晨報、亞心網訊 (記者李雯通訊員杜世成)65歲的蘇女士到大藥房買葯時,不慎在梯口摔倒致胸椎體骨折,住院21天花費4萬餘元醫療費,經鑒定屬十級傷殘。事後,蘇女士與藥店就賠償金額未達成協議,便將該店老闆訴至法院。7月9日,記者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藥店老闆賠償蘇老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0665.06元。蘇女士家住石河子市,2016年7月中旬,她感冒後來到家附近的大藥房買葯。買完后,蘇女士準備離開,目光卻被樓梯口處掛著的雜物包吸引,便前去看包的質量如何。「老闆這小包多少錢?」蘇女士站在樓梯口,一邊轉身一邊向藥店老闆趙先生詢問,話音剛落,不料右腳一下踩空,她從樓梯間摔至地下室受傷。隨後,蘇女士入院治療21天,出院診斷為胸椎體骨折。經鑒定,蘇女士損傷屬於十級,營養期90天、護理期90天。蘇女士此次受傷產生醫療費共計42622.75元,其中醫保統籌支付32620.67元。藥店老闆趙先生墊付了3000元住院費,剩餘住院費由蘇女士自行支付。2016年底,雙方就事故費用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蘇女士將趙先生起訴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主審法官介紹,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次事故中,雙方都有一定責任。」法官說。法官分析:「趙先生作為藥房管理人,應當對消費者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地下室樓梯入口處設置鏡子牆及懸挂雜物包,客觀上增加了消費者在查看雜物包時被摔倒的風險,屬於室內設施及擺放商品存在瑕疵,應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蘇女士作為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費過程中也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事故中她自身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主審法官說,蘇女士應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擔60%的責任。庭審上,趙先生提出,蘇女士已經在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獲得的報銷金額,不能要求他再次賠償。對此,法官解釋,由於蘇女士和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形成了社會醫療保險合同關係,獲得報銷款是應得的;而蘇女士要求趙先生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基於二人之間存在的侵權關係。因此,蘇女士仍有權要求趙先生賠償包括醫保報銷的款項。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趙先生賠償蘇女士除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等費用外,還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0665.06元。判決書送達后,雙方均提起上訴。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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