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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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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靚號手機卡信息,以此為餌騙微信好友上鉤,待對方通過微信支付購卡款后再將其拉黑。日前,該男子已被和平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本市男青年田某通過手機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靚號手機卡的信息,以此方式於2016年10月21日騙取被害人閻某8000元,現贓款已被揮霍。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於同年11月26日將田某抓獲,作案工具手機現已扣押在案。據被害人閻某陳述:2016年10月21日,其在某微信群里加了微信名剛子(化名)的人為好友,只知道剛子是賣手機號的,與對方並不認識。當日13時許,其在剛子發的微信圈裡看上一個后四位8888的手機號,問他想買這個號多少錢,對方說8000元,可以微信支付或銀行卡轉賬。后閻某在銀行ATM機給對方銀行卡打入500元定金。當天16時,剛子將他的身份信息發給閻某,說明了自己的真實姓名,併發來公司地址、家庭住址、手機號碼,閻某看信息不像假的,就將7500元微信支付給剛子。后剛子不接電話,不回微信,還將閻某微信拉黑了。其到剛子的公司,也沒找到人,便報警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相關規定,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屬於可以酌情從嚴處罰的行為。綜上,法院結合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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