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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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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條例》列舉了7項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禁止行為。其中包括:大聲喧嘩、吵鬧,擾亂醫療秩序;威脅、恐嚇、侮辱、傷害、惡意尾隨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進入醫院;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關規定將遺體移放至太平間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遺體的場所,或者違規在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院的其他區域停放遺體;在醫院內和醫院門前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未經醫院允許佔用病床、病房;其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服從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為。《條例》明確,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聚眾滋事、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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