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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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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記者 馬元月 高萍)2月24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表示為完善證券中介機構被立案稽查與行政許可申請掛鉤機制政策,強化證券中介機構的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勤勉盡責,證監會擬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下簡稱 「該規定」)進行修改。具體來看,該規定的修改強化證券中介機構的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其勤勉盡責,進一步發揮好核查把關作用,同時也把握好與「持續服務」之間的平衡關係,注意恰當處理涉案證券中介機構與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涉嫌違法違規業務與其他業務、涉案證券中介機構中機構責任與個人責任等幾組關係。證監會稱該規定內容一是當證券中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複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中介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複核。經複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的,證監會可以恢複審查.否則,終止審查。此外,證監會表示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理應適用該規定確立的上述執法原則。但考慮到因《律師監管辦法》對掛鉤機制也有專門的規定,因而針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掛鉤機制的政策修改,將通過修改《律師監管辦法》來完成。證監會稱日前已啟動與有關部門聯合修改《律師監管辦法》的程序。據了解,去年底,有行政許可申請人反映,其並未涉嫌違法違規,但因其聘請的證券中介機構涉案而導致其行政許可申請項目受到限制,影響了項目的進度。對此,證監會開展研究評估,並於去年12月9日修訂了兩件發行監管問答。因此,證監會稱這次修改該規定是上述工作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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