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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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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濟南一男子將4輛摩拜腳踏車投入河裡 被拘留十日大日前,濟南一男子郭某酒後外出遛狗,為泄私憤,竟將路邊停放的4輛摩拜腳踏車扔進了東濼河裡。昨天晚上,郭某迫於壓力已經到派出所投案,警方依法給予尋釁滋事違法人員郭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濟南天橋警方依法拘留一名將4輛摩拜腳踏車惡意投入東濼河的違法人員。2月15日上午10時許,濟南市公安局黃台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東濼河內發現一輛摩拜腳踏車。黃台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經過細緻勘查,在東濼河內發現了4輛摩拜腳踏車。是誰將這些共享腳踏車投入河中的呢?接案后,天橋公安分局抽調黃台派出所和刑警大隊精幹力量與市局刑警支隊密切配合,對案件展開調查。民警兵分三路,一路調閱現場及周邊監控錄像,一路對現場及周邊群眾進行走訪,一路與摩拜腳踏車濟南公司聯繫調查相關線索。經過調閱分析海量監控視頻及大量走訪工作,警方最終鎖定違法人員郭某(男,32歲),同時掌握了郭某的暫住處。經調查發現,15日案發後,郭某並未返回其暫住處。2月23日晚,郭某迫於壓力,主動到黃台派出所投案。郭某交代,2017年2月15日凌晨2時許,他酒後外出遛狗,途中發現東濼河西岸停放著4輛摩拜腳踏車,為泄私憤,便故意將4輛摩拜腳踏車投入了東濼河中。投案后,郭某對其違法行為懊悔不已,表示其行為不僅損害了城市文明形象,而且違反了法律法規,向社會向市民群眾道歉。經調查,天橋警方依法給予尋釁滋事違法人員郭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大眾網記者了解到,日前,濟南市公安局發布《關於嚴厲打擊破壞共享腳踏車運行秩序違法行為的通告》,對惡意破壞、毀棄、盜竊共享腳踏車,以個人佔用為目的將腳踏車另行加鎖、轉移至非公共區域存放等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應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上述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濟南市公安機關將始終保持零容忍的態度,決不姑息。一經發現,一律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警方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群眾,一旦發現此類違法行為,應及時勸阻、舉報,共同維護泉城濟南的城市形象,共同創建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樊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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