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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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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三輪致老人摔倒,老人不肯去醫院檢查半天後死亡,肇事者到底該不該負責呢?淄博法院最近這個案例,或許可以給我們提個醒~許某駕駛三輪摩托行駛中,未按規定左轉彎、觀察情況不夠,與騎腳踏車的老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老人受傷。隨後許某和救護人員勸老人到醫院檢查,老人卻堅稱「沒事」騎車回家。當天中午老人被送入醫院后,因搶救無效死亡。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的一天清晨,許某持「C1」駕駛證駕駛三輪載貨機車(載人)沿臨淄區某路口向北左轉彎,因駕車未按規定左轉彎、觀察情況不夠,與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的劉某所騎腳踏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受傷。隨後,救護車及時趕到,許某及醫生勸劉某到醫院接受檢查治療,劉某拒絕後自行離開。對於這一情況,當時出診的醫生也予以證實,「到達事故現場后,我們對老人採用查體和詢問病史的方法進行檢查,老人一個勁說自己沒事。為了慎重起見,我們勸老人去醫院接受進一步檢查,三輪車一方也多次勸說,老人直說沒事就是不去醫院。」而當天中午,劉某在家中被家屬發現受傷,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臨淄交警大隊認定,許某駕駛證與准駕車型不符、車未按規定左轉彎、觀察情況不夠、未按規定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許某賠償被害人親屬喪葬費10000元。對於這起案件,一審法院認為,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后許某上訴,稱所駕三輪車與劉某沒有任何碰撞或接觸,被害人在事發上午可能遭受其他傷害,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鑒定,雖未發現兩車有接觸痕迹;但許某的駕車違法行為致使劉某為躲避機動車而倒地受傷死亡,其違法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後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且經交警部門排查,現無證據證實被害人曾遭受二次傷害。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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