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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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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龍網北京5月22日訊 5月22日,海淀法院發布消息稱,因乘坐滴滴順風車時遭遇交通事故,原告宋先生將小桔科技公司(即「滴滴出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萬元、提供並協助履行司乘意外險保險合同。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訴稱,2016年5月28日晚,原告搭乘的滴滴順風車與一酒駕司機駕駛的車輛相撞,致使原告受傷。后原告發現,滴滴順風車駕駛員為2015年1月4日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事故發生時駕齡剛過一年,不滿足《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中申請駕駛計程車應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的要求。也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的規定相衝突。原告認為,在網約車交易中,滴滴出行公司等平台所承擔的是承運服務。網約車司機及車輛系受平台指派任務去屢行平台與乘客的客運合同。滴滴出行公司因派遣不滿足相關法律要求的肇事車主履行該合同,屬於不當履行合同,應承擔對原告的違約責任,賠償原告的物質、精神損失。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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