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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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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安徽霍山縣三村幹部合夥貪污獲刑【摘要】 身為農村基層幹部,本應帶領村民共同致富,卻利用職務之便,合夥貪污公款,最終受到法律制裁。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宗培、儲召明、潘正榮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 正義網霍山4月10日電(通訊員 江軍)身為農村基層幹部,本應帶領村民共同致富,卻利用職務之便,合夥貪污公款,最終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經安徽省霍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張宗培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儲召明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潘正榮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分別身為霍山縣單龍寺鎮烏牛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婦女主任的被告人張宗培、儲召明、潘正榮,於2011年至2016年,利用協助政府從事農村沼氣建設民生工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等項目實施工作的職務便利,共同騙取、侵吞政府財政補助資金64050元,贓款三人均分。三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宗培、儲召明、潘正榮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共同協商,共同實施,贓款予以平分,三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當,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在案件初查階段經口頭傳喚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均構成自首,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所在社區對他們的表現評估情況,可對三被告人均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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